——以最高法院入库案例张某违法发放贷款案为分析样本
案情介绍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担任某商业银行支行行长期间,接受时任总行行长曹某(另案处理)之授意安排,违背《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未切实履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之职责,且明晰借款人王某(曹某姐夫)实际掌控的三家公司呈交虚假材料的状况下,违规操办贷款及票据承兑业务,累计达 9000 万元。截至案发之时,未偿还贷款本金达 8976.16 万元。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张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13 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定罪,但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罚金 10 万元,认定张某系从犯。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张某身为支行行长,在曹某的授意安排之下,未履行实质性审查之义务,径直安排人员针对虚假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签批上报。虽涉案贷款最终经由贷审会审议、曹某审批发放,然而张某的签批行为构成贷款发放的关键前置环节。鉴于张某系接受上级指令实施犯罪,且贷款审批权及资金支配权皆掌控在曹某手中,故而认定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法律分析
一、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共同犯罪构造
依据刑法第 186 条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违法发放贷款罪,在共同犯罪的情形中,应当着重审视行为人的职务属性、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因果影响力以及主观明知的程度:
- 职务行为与因果关系的双重考量
张某身为支行行长,肩负着贷款调查的法定职责。其蓄意舍弃审查职责的举动,与曹某的审批行为构建起“职责缺位+权力滥用”的复合因果关系链条。然而,需对程序性参与和实质性决策加以区分,张某虽拥有形式审批权,可贷款发放的核心决策权依旧由曹某把控。
- 主观明知的层级性判定
对于“明知”的认定,需依据证据规则予以推定:张某长期从事信贷工作,理应具备甄别虚假材料的专业能力;其多次违规操作,且涉及特殊关系人,能够推定其对违法性存有概括性的认知。但有别于曹某的积极追求,张某的主观恶性表现为放任型的间接故意。
二、 主从犯区分的关键要素
依据刑法第 27 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主从犯的区分应当秉持“实质作用说”,着重对以下维度加以考察:
- 行为支配力对比
曹某身为总行行长,不但拥有最终审批权,更是主导了犯罪的整个流程:授意设立空壳公司、指使制作虚假材料、直接下达操作指令。张某的职务行为实质上属于执行性的环节,缺少对贷款发放的实质性决策能力。
- 违法收益的分配格局
证据表明涉案资金实际上由曹某、王某控制使用,张某并未获取超出正常薪酬的非法利益。利益分配格局反映出行为人在犯罪体系中的地位差别,为从犯认定的合理性提供了佐证。
- 制度性缺陷的影响权重
本案揭示了商业银行“审贷分离”制度的执行漏洞。在层级审批机制之下,基层人员对于上级指令存在结构性服从的惯性。司法认定需要考量制度环境对行为人选择空间的压缩效应,以防客观归责。
辩护思路重构
透过本案能够提炼出以下辩护路径:
- 行为作用力切割辩护
重点论证被告人的职务行为属于贷款流程中的非必要环节,揭示上级审批程序的独立性。倘若能够证明即便被告人规范履行职责,基于银行内控失效仍有可能致使贷款发放,那么便能够弱化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主观认知层次辩护
区分“明知”的具体程度:针对仅知晓材料存在瑕疵但确信有足额担保的情形,可以主张缺乏违法性认识;对于受命于上级压力的状况,可以通过工作记录、通讯证据构建“受胁迫情节”。
- 制度归因的辩护运用
引入金融监管合规专家的证言,剖析银行内控机制的系统性缺陷,将个体责任放置于制度失灵的宏观背景之下,达成责任分流。
结语
本案的司法认定彰显了“实质作用论”于金融犯罪当中的审慎运用。在违法发放贷款的案件里,应当构建“职责-行为-结果”的三阶审查模型,既要防止凭借职位等级草率推定罪责,也要警惕将程序性参与等同于次要作用。辩护策略应当紧密围绕行为人的实质影响力,于制度语境当中解构个体责任,实现刑法评价的精准性。
个人观点,AI辅助
游涛
作者简介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