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和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的旅游市场环境,大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近日公布4起旅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涉及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存入保证金、不合理低价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等问题。
大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以案普法,警示旅游经营者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守法合规经营;引导旅游者自觉抵制虚假宣传,理性消费,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全面提升我市旅游服务水平。
案例①
大连某旅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5年1月7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大连某旅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12月29日-30日组织“两天一夜望儿山温泉”旅游业务档案一份,该公司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登记信息。经查,大连某旅游有限公司为了吸引客户,通过微信群和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发布旅游广告,宣传旅游活动。在“两天一夜望儿山温泉”旅游活动期间向游客提供交通、门票、住宿、餐饮等服务。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大连某旅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②
辽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按时存入质量保证金案
2025年1月6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线索移送函,反映辽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下达催缴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后,仍未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经查,2024年8月30日,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催缴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通知,该旅行社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2025年1月9日,执法人员根据移送线索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旅行社已停止营业,执法人员向该旅行社负责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旅行社由于经营原因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辽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③
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案
2024年8月15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求,依法对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旅行社现场负责人表示该团通过广告公司在网上以低价招徕的游客,主要以收取自费项目获取盈利。经查,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合作,通过小红书、抖音等线上平台推广发布旅游软文宣传大连旅游产品,游客可通过添加客服微信进行咨询。在网络咨询过程中,客服人员提供的旅游行程中并未标明存在自费景点。该旅行社于7月18日组织21名游客参加“四天三晚”大连旅游活动,旅行社需要向湖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金额等于游客交纳的旅游团款,旅行社实际是以“零团费”模式组织接待游客。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大连某国际旅行社作出责令停业整顿3天,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导游人员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20元,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7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④
辽宁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2024年10月11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移送线索,依法对辽宁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2024年8月15日“西安纯玩5日游”旅游团队业务档案,发现该旅行社与其中6名游客未签订旅游合同。经查,辽宁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公司兼职领队张某某带团赴西安参加“5日游”活动,行程前,张某某家属6人报名参加该团,旅行社收取了旅游团款,达成旅游协议,但全程未与该6名游客签订旅游合同。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辽宁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肖崟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