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3.22
世界水日
3月21日上午,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携手郑州河务局、巩义河务局、荥阳河务局、中牟河务局在黄河南岸南裹头广场共同开展保护水资源法治宣传活动。
2025年3月22日,是第33个“世界水日”,今年世界水日的主题是 “珍惜地下水,珍视隐藏的资源”。水,作为生命之源,是地球上所有生物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不仅滋养着万物生灵,维持着生态系统的平衡,更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为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水资源保护合力,郑铁两级法院以“法治守护水资源,共筑生命共同体”为主题,聚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大力强化与水利、河务、环保、自然资源等多部门的协同合作,通过“严惩犯罪+协同治理+全民共治”的司法实践,为守护地球生命之源贡献法治力量。郑铁两级法院不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完善,对各类破坏水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秉持零容忍态度,以严格的司法裁判予以严厉打击。在涉水资源的民事纠纷调解和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严格保护筑牢司法防线。
守护碧水长流,既是司法使命,更是时代责任。郑铁中院将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指引,以更坚定的决心、更创新的举措,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注入司法动能,让法治清流润泽中原大地,让每一滴水都折射出法治的光芒!
某环保公司诉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5日,某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环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测设备显示3月12日、3月13日所排放的废水总磷日均监测值分别为0.588毫克/升、0.748毫克/升,超过了公司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总磷的限值浓度0.5毫克/升。某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某环保公司罚款18.46万元。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2023年3月12日、13日某环保公司超标排放污水的事实并无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某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某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如今,再生水循环利用被认为是破解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三水统筹”的可靠方案,而污水处理厂恰是具备了污水循环再生的重要功能。但污水处理厂一旦将未达标的污水排放到河道中,不仅会造成流域水环境污染,也会给市民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某环保公司作为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在没有确保污水已经有效处理达标后便进行排放,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释法明理及时督促污水处理厂进行整改,并依法作出裁判,不仅有效遏制了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水的势头,对推动提升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也具有积极作用。
某河务局诉某市引黄灌区事务中心取水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河务局系黄河流域一辖区河段水行政管理单位。被告某市引黄灌区事务中心系负责引黄灌区的水资源利用的地方水利部门。2023年3月,被告为解决赵口灌区抗旱应急用水发函申请农业用水,经原告审核,被告请求引用黄河水符合黄河水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遂同意向被告提供农业用水,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价格向被告收取引水费用。2023年3月至9月期间,原被告共同确认引水量后,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了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的水费,但2023年9月的水费,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直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水费金额并无异议,仅对支付方式有异议,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用水方,应当直接将水费支付给原告,但是被告认为其应根据相关规定,将水费支付给河南省某水利保障中心某分中心,由该分中心将水费支付给原告。为妥善解决双方争议,避免之后再出现此类纠纷,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就黄河用水的申请和水费支付方式达成调解协议。之后,法院向被告发送司法建议,对之后的用水申请和水费结算程序给出相应的建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由于黄河水资源利用引发民事争议的典型案例。沿黄地区集中了全国重要的能源基地和粮食主产区,但生态脆弱、水资源短缺仍是黄河流域最突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专章规定“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并规定了取水许可、节约用水的水价体系等制度,用法律明确了对黄河水资源的保护。本案中,被告某市引黄灌区事务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在于充分利用黄河水引水指标,保障农业灌溉用水。原被告双方在黄河水引水用水过程中,由于水费支付方式引发争议,不利于后续灌区引水工作的顺利开展。法院在组织调解,促进个案争议化解的同时,积极能动履职,向当事人发送司法建议,对后续同类情形处理给出建议,从源头上解决纠纷,有助于在法治轨道上促进黄河水资源高效合理利用,保障灌区农业生产,减少因干旱引发的社会问题,支持农业和民生,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
来源:郑铁中院
审核:张宗磊
编校:赵鹏博、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