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日20时40分许,四川南充蓬安县城区凤凰大道与安汉大道红绿灯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3月20日,南充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该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披露3名死者和1名伤者来自一家人,分别是爷爷奶奶和两个孙女,货车司机邹某兵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现场
事故调查报告披露内容显示,2024年8月1日晚,蓬安县当地居民唐某平驾驶涉事电动自行车搭乘妻子李某碧以及孙女唐某妤和孙女唐某妍从家里出发前往蓬安县嘉陵第一桑梓玩耍。20时20分许,一家人返家途中,在车辆行驶至凤凰大道与安汉大道红绿灯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
当时,邹某兵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蓬安县凤凰大道行驶至凤凰大道与安汉大道红绿灯路口右转驶入安汉大道时,与同方向行驶在其右侧的由唐某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搭乘李某碧、唐某妤、唐某妍)碰撞后发生碾压,造成唐某平、李某碧当场死亡,唐某妤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唐某妍受伤(擦伤)。后经多方协调,2024年8月15日,死者家属与肇事货车道路运输企业达成死亡赔偿协议,8月20日,受伤人员恢复出院。
据悉,事发时重型自卸货车及所装载建筑渣土总质量为54.75吨。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邹某兵三年内违法行为共11条,其中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2条,违反禁止标线指示1条,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1条。
经调查认定,蓬安县“8·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肇事货车驾驶人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在城区道路红绿灯路口右转弯行驶过程中,未认真观察周边道路通行情况,与在右侧非机动车道内同向直行的电动自行车碰撞,相关单位对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报告披露,邹某兵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平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提到,邹某兵驾驶具有安全隐患、安全设施不全、超载的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在行驶至红绿灯路口右转过程中,未认真观察右侧道路通行情况,未让右侧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与右侧非机动车道内唐和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唐某平驾驶电动自行车超员载人加大了事故的后果。邹某兵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肇事货车所属的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多名负责人被建议依法处罚。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被建议依法处罚等。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郭庄 责编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