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只要有征收项目,那么必然就会出现各种征收问题,比如征收补偿问题,补偿不合理,征收程序问题,征收程序颠倒,相关部门未将法定程序履行到位,或者说是,为了推进征收项目,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等等。

  在遇到这些问题时,我们被征收人是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但是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有的被征收人则反映,法院常常会以各种理由拒绝立案。

  事实上,打行政诉讼官司对咱普通老百姓来说是比较的难,且也不是你想马上立案就能立上的,但是咱被征收人或是其他当事人也不能就此放弃。那么,当我们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对自己的起诉状驳回时,作为被征收人应当要怎么办呢?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符合什么条件这个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了要符合必要的条件之外,还必须要先向法院提交书面的起诉状,也就是向法院进行立案,只有立上案之后,相关的诉讼程序才能启动。

  而对于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当事人。

  所以,这里凯诺律师需要额外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一点,如果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懂得诉讼程序等,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避免浪费掉自己的诉权。

  其次,我们再来说一下,当事人应当如何立案提起诉讼这个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条件,法院应当要马上立案登记而不能以各种理由不给立案,即使当事人的立案不符合条件,也需要对当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而且,对于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或是有其他错误的,还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能未经指导和释明就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不接收起诉状。

  最后我们再来说一下,法院不给立案时我们如何应对这个问题

  对于广大被征收人遇到法院以各种理由不给立案时,被征收人也不要慌张,更不要退缩,我们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针对基层法院不予立案的行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投诉或者是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的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投诉之后,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未对投诉作出处理,或是法院仍然不予立案,也没有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那么当事人则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除了上述两种办法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征收程序不合法等行为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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