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山万达永辉超市烘焙区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梁溪区日式烧肉店

给客人吃剩菜


图片仅为示意

近日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24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在百姓普遍关注的

食品安全问题上

无锡多家门店和公司被曝光

这其中包括

永辉超市

2024年3月25日

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

依据举报线索

对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无锡政和大道分公司

展开现场检查


在烘焙柜台的垃圾桶内

执法人员发现多张标注

“生产日期:2024年3月24日”

的产品标签

通过现场提取

该超市的监控视频

进一步查明当事人烘焙区存在

将前一日烘焙类食品的

旧标签撕下

张贴当日标签的行为


当事人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包括罚款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6.5元 。


更多典型案例如下:

梁溪区日式烧肉餐饮店经营污秽不洁食品案

2024年1月,梁溪区日式烧肉餐饮店将客人食用过的泡菜回收至储存泡菜的餐盒中,通过二次分餐再次提供给其他消费者。此外,当事人在购进泡菜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32 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锡山区安镇街道淮海便利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案

2024年9月,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锡沪路淮海便利店向未成年人刘某销售了 1 包利群(硬长嘴)香烟,且在销售过程中未要求刘某出示身份证件。

当事人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无锡市烟草专卖局据此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整改违法行为,确保今后不再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元。

崔某等14名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假冒猫粮案

2024年,无锡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协同新吴分局依据群众举报,成功破获一起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猫粮的案件。警方在外省多地展开行动,抓获崔某等14名犯罪嫌疑人,捣毁猫粮及包材制假窝点3处、生产线2条,端掉销售仓储窝点6处,查获侵权假冒猫粮20余吨,以及大量制假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涉案金额高达1500余万元。

目前,11名案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从6个月至5年6个月不等

陈玉涛诉张鑫隐瞒重大事故车实情二手车买卖欺诈案

2024年2月,陈玉涛与张鑫达成高尔夫R小型轿车的二手车交易,双方约定车款总计56000元。张鑫向陈玉涛承诺,该二手车 “无水泡、无火烧、无重大事故,结构性无损伤(四梁六柱完好)”。交易完成后,陈玉涛委托专业机构对车辆是否为重大事故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车确属重大事故车

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鑫在此次二手车售卖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据此,法院判令张鑫退还陈玉涛购车款56000元,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三倍赔偿款,共计168000元

江阴市花味(江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阴虹桥南路分公司强制购买炭火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5月,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在当事人店内用餐时,该店将炭火设置成必点项,收费8元。经调查,该店提供扫码小程序点单与纸质菜单由服务员协助下单两种方式。店内 “炭火” 收费为 8元/桌,在告示牌以及纸质菜单上均清晰标注了价格及相关提示。但当消费者点选烤肉菜品时,点单小程序系统会自动勾选 “炭火”,若不勾选则无法提交订单。

该店强制消费者购买炭火方能下单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唯亭酒店有限公司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案

2024年12月,无锡市唯亭酒店有限公司要求通过网络平台成功预订房间的消费者,需进行退单,或者每晚额外加价100元,才予以安排入住。梁溪区市场监管局经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存在上述行为,且当事人已退还消费者预付款。

当事人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消费者损失进行了赔偿,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从轻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高保军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2月至4月,高保军、张海波、戴秀明及虞友华等人,先后三次从奶牛养殖场盗出14头未进行 “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 检验检疫、存在高度患病风险的奶牛。随后,通过桑伟高将这些奶牛出售给游家华,获赃款 286,660元。游家华在明知这些奶牛无检疫合格证明,且未佩戴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畜禽标识的情况下,依然选择购买并屠宰销售。

2022年10月,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就该事件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诉请高保军、桑伟高、游家华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866,600 元;张海波、虞友华、戴秀明分别在651,000元、2,215,600元、651,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上述人员在省级媒体或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3年4 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游家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2 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游家华仍不服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 8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游家华的再审申请。截至目前,案件执行已到位1,077,432元。

绝味鸭脖(马山店)销售卤菜未去皮称重“缺斤少两”案

2024年11月,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绝味鸭脖(马山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单在售食品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并不相符。经调查,该店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计量准确无误,但在销售鸭脖、凤爪等零售称重商品时,未去除包装材料(纸袋、塑料袋)的重量。经核算,商品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分别为12克(鸭脖,单价96 元/千克)、4克(凤爪,单价132元/千克),这一差值超过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1中规定的负偏差。

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相关条款,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

陆苹销售猪肉掺杂碎骨欺诈消费者案

2024年12月,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批发市场经营户陆苹处购买猪脚和筒骨时,被掺杂了其他碎骨,要求退还掺入碎骨的费用。执法人员向商家初步了解情况时,商家矢口否认存在该问题。后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发现,商家在分切消费者选定的猪骨、猪肉过程中,多次将其他碎骨掺入其中。

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赔偿消费者损失。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商家处以10000元罚款,并将该商户的违法行为通报给市场管理方。

来源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部分图片仅为示意

编辑:大春 责编:肖肖 编审:李铁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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