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叶东杭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最近播出的税务连续剧《大河之水》中,赵琦与妻子许飞燕为购买学区房而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许多人在这个剧情中产生迷惑:购买学区房为什么要离婚呢?这里面其实涉及到契税的征缴问题。
一、契税的概念及发展历史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签订契约按照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由此定义,我们不难看出契税的几个特征:1.契税的产生来源于不动产产权变动;2.契税的承受人是新业主(产权承受人);3.针对特定的不动产产权变动行为,契税的征收只有一次,过户后不会重复征收;4.契税的征收按比例税率征收。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民党政府的土地税收制度被推翻,为了建立于新的土地制度适配的土地产权变动税收法律制度,新中国中央政府政务院( 新中国初期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构)在1950年4月3日颁布《契税暂行条例》,其中将契税分为买、典、赠与三种契税,分别制定了6%、3%、6%三种税率。1954年,《契税暂行条例》个别条款被修改,规定公有制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免征契税。
改革开放后,契税政策不断调整、完善,以不断适应新的经济政策需要。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同时,契税税率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范围内调整,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1950年《契税暂行条例》废止。
到了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正式实施,取代1997年的《契税暂行条例》。新税法在征税范围、优惠对象、申报缴税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优化。比如,在征税范围方面,《契税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纳入征税范围,在优惠对象发昂面,《契税法》 增加了对部分非营利机构免征契税的规定。 同时,《契税法》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享受免缴契税优惠。
二、契税优惠与“假离婚”
然而,近年来,随着各地房价不断上升,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予以调控。2013年11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公告》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如果一个家庭购买第一套14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则契税税率为1%,购买第二套14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则契税仍然为1%。若第二套住房在140平方米以上,则契税税率为2%。
因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节省契税可能会是许多夫妻假离婚的原因,因为如果他们第二套购房面积超过140平方米,若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则契税税率为2%,若是离异状态下,由名下无房产的一方购买,则契税税率为1.5%。
在部分房价高企的一线城市,0.5%的契税税率差,引起不少夫妻蠢蠢欲动,想要以假离婚的方式来争取“首套房”的契税税率。
三、“假离婚”逃避契税征缴的刑事责任风险
实践中,通过假离婚来逃避契税的征缴,可能会引发税务行政法律风险和民事法律风险。但除了以上两者之外,“假离婚逃契税”可能会被指控逃税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发生在2014年、2018年的福州市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14年2月,陈某某在家庭已有一套房的情况下,购买福州市晋安区香槟花园某单元,为享受首套房购房优惠政策,陈某某与房产销售人员共谋伪造离婚证、户口本,并将办理假证需要的照片和身份信息提供给房产销售人员,让对方帮忙办理,并支付500元钱。后其通过所办的假的离婚证、户口本成功买房并享受首套房购房优惠政策。
因购买首套房所需缴纳的契税比二套房少,2018年6月7日,陈某某为少缴契税12430元,持离婚证、户口本及其它材料到福州市不动产中心晋安分中心申请办理关于福州市晋安区某单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期间,陈某某所递交的户口本、离婚证经工作人员核实后为假证,并予以当场没收。陈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
在该案中,陈某某对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指控并无异议,但对诈骗罪的指控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陈某某以伪造的证件申报契税的行为应是逃税行为,而非诈骗行为。因未达逃税罪的定罪标准,故陈某某虽有逃税行为,但不构成逃税罪。
陈某某的行为为何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逃税罪呢?此处需要重点明确的是:陈某某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诈骗罪,是因为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意识而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而本案中, 陈某某通过递交其购买的假离婚证、假户口本及假离婚协议书等材料,以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在本质上,是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结果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属于逃税罪中的逃税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本案之所以未认定陈某构成逃税罪,是因为逃税罪的追诉标准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本案中陈某某逃税罪数额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故陈某某的行为亦不构成逃税罪。
[完]
叶东杭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税务犯罪辩护,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信息网络犯罪、税务犯罪辩护经验,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罪)、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