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是刑事司法的基石,却在实务中常被“重实体、轻程序”思维所遮蔽。以下通过案例分析,揭示物证扣押程序倒签、讯问记录缺失同步录像、证人取证片面等三重程序失范,成功实现罪轻辩护,印证了程序瑕疵可能颠覆实体认定,实现对当事人权益的实质救济。
一、案件背景
2020年5月,某市居民王某某因邻居李某某长期在其住宅门口堆放垃圾产生纠纷。案发当日,李某某再次将装修废料堆放在王某某车库前,双方发生口角后升级为肢体冲突。监控显示,王某某在推搡过程中使用铁制扳手击打李某某肩部,致其锁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王某某刑事拘留,检察机关随后提起公诉。
二、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持械伤人且未赔偿",建议量刑1年6个月至2年。夏军律师团队通过阅卷发现,本案存在以下程序违法情形:
1.关键物证取证程序违法:公安机关未依法出示搜查令即进入王某某住宅扣押涉案扳手;
2.讯问笔录真实性存疑:首次讯问未同步录音录像,且笔录记载内容与看守所体检报告存在时间冲突;
3.被害人陈述片面采信:仅记录李某某单方证言,未对三名目击证人进行讯问。
三、夏军律师团队的辩护策略
(一)非法证据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侦查人员执行搜查必须出示搜查令。本案中,扣押扳手的《扣押清单》显示时间为5月15日20:15,而卷宗内搜查令签发时间为5月16日9:00,存在"先扣押后补证"的违法操作。辩护人当庭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提交小区物业值班记录,证明5月15日晚民警进入王某某住宅时未出示任何法律文书。
(二)口供真实性抗辩
首次讯问笔录记载"王某某承认蓄意殴打",但看守所入所体检表显示其右腕肿胀、书写困难,与笔录尾页"以上记录我已看过,与我所说一致"的签名形成矛盾。辩护人依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4条,指出侦查机关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未全程录音录像,导致无法核实讯问过程合法性。
(三)证据链完整性质疑
案卷中缺失三名目击证人的询问笔录(小区保安张某、路过居民刘某、快递员赵某)。经夏军律师申请法院调取,发现张某证言显示"李某某先持木棍威胁",刘某证明"王某某击打后立即停手并拨打120",赵某则称"未看清具体动作"。这些证据与李某某所述"王某某持续追打"存在重大出入,但侦查机关未作任何记录。
四、法院裁决
经两次开庭审理,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
1.涉案扳手因取证程序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首次讯问笔录因无法排除诱供可能,予以排除;
3.综合在案证据,不能排除王某某系防卫过当的合理怀疑。
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五、案件启示
(一)程序正义对实体裁判的影响
本案通过程序违法抗辩,成功将"持械伤人"降格为一般伤害行为。扳手被排除后,无法认定"持械"加重情节;口供排除导致"蓄意伤害"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新调取的证人证言则揭示了被害人过错,为防卫过当的认定奠定基础。
(二)侦查瑕疵的体系化审查
辩护中采用"时间轴比对法":将法律文书时间、监控记录、证人陈述等交叉对比,发现多处逻辑断裂。例如搜查令签发时间晚于扣押时间12小时,直接证明取证违法;讯问笔录记载时间与看守所监控时间相差45分钟,揭示可能存在"后补笔录"情形。
(三)量刑协商的空间拓展
在程序违法被确认后,辩护人及时提出赔偿方案:王某某家属在法院主持下与李某某达成16万元赔偿协议,取得书面谅解。法院将"积极赔偿"作为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六、结语
当前司法实践中,程序违法辩护的成功率非常低,但本案表明:通过精细化审查取证时间、文书签批流程、证据保管记录等程序细节,往往能发现突破点。
个人简介:
夏军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曾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多年,熟悉刑事司法政策和办案实践,专注刑事辩护,擅长处理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成功办理多起无罪(不起诉)、取保候审、适用缓刑或从轻量刑案件。所办部分案件如特大医药领域虚开发票案、全国首例网络主播打赏洗钱案、全国首例网红主播带货售假案、上海首例航空延误险诈骗案、知名平台非法集资案、川沙黑恶势力案、间谍案、侵犯知识产权(著作权)案、非法采矿案、职务犯罪案、走私毒品案等分别被《央视新闻》、《东方卫视》、《人民网》、《澎湃新闻》、《搜狐网》等多家主流媒体报道,具有较高社会认可度,展现了律师的专业能力与社会价值。如有需要,欢迎致电咨询(微信同号):13621879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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