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州市政府公布《高州市石仔岭街道“7·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7月8日,谢*文在高州市石仔岭街道高州大道惠迪商贸城*区*栋*号砸墙体时,被坍塌墙体压死。
事故调查组经综合分析认定:高州市石仔岭街道“7·8”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高州市石仔岭街道“7·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房屋基本情况
涉事房屋位于高州市高州大道惠迪商贸城*区*栋*号。经查询,高州市高州大道惠迪商贸城*区*栋*号的权属人为覃*龙,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896***号,建筑结构:框架,层数:三层,面积195平方米。*区*栋*号权属未明。
(二)事故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1.谢*文,死者,男。
2.覃*龙,涉事房屋屋主,男,汉族。
3.邱*汉,男,汉族。
4.*汉,男,汉族。
5.何*斌,男,汉族。涉事房屋隔壁*的人,是发现第一现场的人。
(三)事故房屋装修工程有关情况
2024年7月4日,屋主覃*龙与邱*汉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把室内装修工程项目发包给无建筑施工资格的邱*汉。合同内容包括:1.工程地址:高州市高州大道惠迪商贸城*区*栋*号。2.居室规格:A、B、C三户型,总计施工面积120平方米。3.施工内容:拆墙、凿掉地板水泥沙、铲凿部分墙面、割凿旧墙地脚线、砌墙修改房屋布局、批平墙面水泥沙、贴地板砖和墙面砖及地脚线、刮墙面天花板涂料、安装卫生间(包括装给排水管排污管)具、砌砖封排污管、开门口封门口、装电路电器。4.委托方式:包工不包料小包干完清除余泥杂物交钥匙工程,工程施工款约人民币2.5万元。
该装修工程投资较少,面积较小,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1)。惠迪商贸城无物业管理企业,亦无法进行装修申报登记。
覃*龙供述,该房屋以前出租给他人做手套厂,现在打算重新装修出租。
(四)工程违法分包情况
2024年7月4日,邱*汉通过电话,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将装修合同中的凿地板、拆墙两项作业分包给无建筑施工资格的*汉,约定的价格是凿地板15元/平方、拆墙17元/平方。双方商定后,*汉找来谢*文做具体的凿地板、拆墙的工作。
7月6日,*汉带领谢*文进场干活。
(五)工程相关管理情况
7月6日,屋主覃*龙到施工现场巡查,见到仅有一名工人(谢*文)在现场施工,觉得不安全,便打电话给邱*汉,要求注意施工安全,要有人在场监工。
7月6日12时17分,邱*汉打电话给*汉,说屋主对施工现场仅有一人施工非常不满,强烈要求*汉安排多一个人去拆墙。
7月7日上午8时44分,邱*汉发送微信语音给*汉,说仅有一个工人施工,让*汉到现场看着工人砸墙,以防工人从底下砸出现意外。*汉无回应。
(六)现场勘验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高州市高州大道惠迪商贸城*区*栋*号*楼,为框架结构,两栋房子已经打通连为一体。现场散落墙体砖块,无脚手架等登高设备。事故发生点附近为大块片状倒塌墙体,剩余部分已砸墙体砖块较小。现场可见沾有血迹的砖块和用于拆墙的风炮机。现场情况如下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
事发现场无直接目击者、监控影像,事故调查组通过事后现场勘查,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分析推定事发经过如下:
2024年7月8日早上,*汉带领谢*文到涉事房屋进行施工,*汉放置好注意安全的立牌后离开施工现场,谢*文一人留在工地独自施工。
因施工导致室内水管爆裂,为防止浪费水,8时许,谢*文到隔壁手套厂房子后巷边关水阀,并告知手套厂的何*斌。
大约9时20分,何*斌听到涉事翻新装修的房屋楼上传来一声巨响,后来再无施工的声音。
10时许,何*斌准备开水阀取水做午饭,就到涉事房屋去看看哪里漏水,上到三楼时,看到谢*文躺在地面上,胸口上有砖块压着。何*斌叫了几声,谢*文无反应,何*斌拨打120急救电话讲明情况后,叫人上来把压在谢*文身上的砖头移开。何*斌打电话给屋主覃*龙说有人出事了,覃*龙打电话通知邱*汉,邱*汉打电话通知*汉。三人先后到达事故现场,*汉拨打110报警。
三、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2024年7月8日11时27分23秒,石仔岭派出所接110指令,在石仔岭惠迪商贸城一居民楼,有一男子头部受伤,需120救助。接报后,石仔岭派出所联系报警人并迅速前往现场进行处置,并通知120前往救护。120医生到达现场对伤者谢*文抢救,抢救无效死亡。
因对事故责任分成和赔偿金额存在异议,死者家属与事故相关方未达成赔偿协议。
五、事故直接原因
(一)直接原因
谢*文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现场安全风险识别不够,风险判断的能力不足,未能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违规冒险采用底部掏掘方法进行墙体拆除作业,被倒下的墙体砸中导致死亡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装修人覃*龙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格资质的个人,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房屋装修合同中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全部转嫁给承包人,发现谢*文一人独自拆墙且采用底部掏掘方法进行墙体拆除作业,但仅仅口头通知邱*汉整改,未采取果断措施对其进行纠正,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2.邱*汉无施工资格资质承包室内装修工程,并且将其中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同样无施工资格资质的个人;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培训教育;在装修人覃*龙口头通知其要纠正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行为时仅是口头转达给*汉,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纠正拆除作业现场的违章施工行为,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3.*汉未尽现场管理责任及告知义务,在邱*汉多次口头转达了覃*龙关于必须纠正违章施工的意见的情况下,既没有采取措施制止纠正谢*文的违章行为,也没有将该意见转达给谢*文,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情况如下:
死者姓名谢*文,男。
(二)死亡原因 根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44401000100100***)鉴定意见:谢*文符合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胸部导致心脏破裂、出血,心包压塞而死亡。
(三)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原因如下:
1.事故没有造成直接财物损失,也没有产生医疗费用。
2.因对事故责任分成和赔偿金额存在异议,死者家属与事故相关方未达成赔偿协议,所以未能确定直接经济损失。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谢*文,作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违反规定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拆除墙体,被坍塌的墙体砖块砸中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身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覃*龙,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邱*汉施工,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其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谢*文违章冒险作业未采取有力措施制止纠正,未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3.邱*汉,未取得建筑施工相关资质承包房屋装修工程,承包装修工程后又将拆墙工程违法分包给同样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汉;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培训教育;发现谢*文违章冒险作业未采取有力措施制止纠正,未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高州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