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嘉士伯中国发长文回应重庆啤酒败诉后,今日,另一当事方重庆嘉威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威”)同样发布了5000字的长文回应。

3月14日晚,重庆啤酒发布公告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嘉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重庆啤酒被判向嘉威赔偿3.5亿元。当晚,嘉士伯中国微信公众号发布长文声明指出,即便自2020年起,嘉威持续通过诉讼和舆论抹黑施压,重啤仍然严格履约,未曾违背协议规定。同时,还对“封杀、打击山城啤酒品牌”的指责给予了反驳。

(《每日经济新闻》就此事进行详细报道。《重庆啤酒合同纠纷一审败诉,嘉士伯中国发长文声明:坚决上诉,澄清事实,维护合法权益》)

3月20日,嘉威微信公众号以《嘉士伯,在撒谎》为题,发布对嘉士伯中国声明的回应声明。其中指出:“虽然嘉士伯、重啤的声明言之凿凿,但与历史、与事实、与双方合作协议严重不符”,并从合作关系定性、“山城”品牌使用期限、“山城”啤酒品牌被边缘化等八个方面针对嘉士伯中国此前声明的关键点一一做出了回应。

《每日经济新闻·将进酒》记者仔细对比双方两份声明内容,就重庆啤酒是否全面履约、双方是合作还是代工关系、商标使用期限等关键核心问题上的巨大争议进行了梳理分析。

核心问题1:重啤是否全面履约

嘉士伯中国在此前的声明中提到,公司已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产品包销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包销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身责任和义务,不应再向嘉威承担任何额外赔偿责任。

对此,嘉威直接回应认为:“嘉士伯及重啤口口声声宣称全面履行契约,为何我司提起的销售费用案,一审二审重啤均败诉并赔偿我司损失?”同时还提供了相关判决文书截图。


(销售费用案一审判决截图)


双方包销合作《<产品包销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涉及重啤支付嘉威3000万元赔偿金内容截图

核心问题2:双方是合作还是代工关系

此前,嘉士伯中国明确提出:重啤历来产能充足,并不需要嘉威代工,而《包销协议》严重牺牲了重啤的利益,极不合理。同时,声明援引1992年《重庆日报》头版刊登一则报道称,双方合作源于帮助金星啤酒摆脱困局,将嘉威定义为“一家高度依赖《包销协议》存续的工厂,没有自有品牌、无需拓展市场、无需投入核心技术研发,且在协议下不能对外销售啤酒产品的啤酒代工厂”。

对此,嘉威给予反驳:重啤确实不需要嘉威代工,因为嘉威从来就不是代工厂。嘉威同样也引用了上述《重庆日报》报纸截图,称1992年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了《联合协议书》,金星啤酒(嘉威前身)加入了重庆山城啤酒联合体,统一使用“山城”啤酒商标,产品由重庆山城啤酒联合销售公司统一销售。


《重庆日报》截图

嘉威称,到了2008年,嘉士伯成为重啤的第二大股东,时任嘉士伯中国区管理层完全了解并认可重啤与嘉威包销安排的总体情况。在2009年的股东大会上,嘉士伯与其他中小股东一起全票通过了《关于重啤包销重庆嘉威啤酒有限公司所产啤酒的议案》。嘉威认为,“包销合作关系”的落脚点,是合作,因此嘉威从来就不是代工厂。

嘉威还提到,在上述2009年股东大会的纪要中,也明确了重庆啤酒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防止重庆主城区啤酒市场的恶性竞争,通过有关方对嘉威啤酒公司的影响力对该公司的啤酒产销量进行抑制,并通过向第三方采购的方式经销嘉威啤酒公司所产啤酒”。


2015年,嘉士伯控股重啤后,双方就《包销协议》履行展开了历时597天的多轮谈判,最终于2016年底签订了《<产品包销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产品包销备忘录》。


公司公告截图

核心问题3:“不对等关系”谁是最大获利者

嘉士伯中国在声明中指出,嘉威在无需承担市场风险的情况下,长期锁定超额利润。《包销协议》签订后,嘉威获利远超行业合理区间,也超过重啤。


嘉士伯中国声明截图

嘉威回应,公司利润从未超越过合同约定,而是合理履行协议及自身精细化经营管理的结果,嘉威的“超额利润”重啤要分走1/3。

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包销协议》,嘉威的包销量应与重啤下属马王乡及大竹林工厂(以下简称“两工厂”)的合计销量增减保持同步,价格与两工厂每千升啤酒的平均净酒销售收入保持一致。即使要进行利润比较,也应与两工厂相比,而非与重啤上市公司的利润进行比较,嘉威所获得利润与重啤整个上市公司的利润或亏损情况没有直接关联。

核心问题4:“山城”商标使用时限是否绑定《包销协议》

“山城”品牌的使用,也成为双方“长文”交锋的焦点之一。

嘉士伯中国的声明中明确指出,“山城”品牌是由重啤自1958年成立以来就打造并拥有的自主品牌。重啤对“山城”品牌拥有无可置疑的完整所有权。嘉威使用“山城”品牌,仅限于根据重啤的指令生产“山城啤酒”,生产后又只能由重啤包销,其不可以自行销售。一旦双方《包销协议》到期,嘉威的“山城商标使用权”也随之终止。

那么,“山城”商品的使用,是否和《包销协议》有所绑定?

嘉威此次声明的主要观点是,《包销协议》与商标使用权出资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1999年,重啤集团与重庆珏兴啤酒有限公司(即重庆钰鑫实业集团前身)共同设立嘉威,其中重啤集团以“山城”啤酒商标使用权等出资。那么,“山城”啤酒商标从公司成立就成为嘉威的重要资产。2006年在公司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下,嘉威的营业期限变更为永久,因此,嘉威应当拥有“山城”商标的终身使用权。

嘉威据此认为,《包销协议》到期不等同于商标使用权到期,嘉士伯、重庆啤酒没有任何法律及合同依据来限制嘉威对“山城”啤酒商标的使用。

核心问题5:是否打压“山城”品牌,声明销量与公告不符

自双方发生合同纠纷以来,嘉威多次公开表示,重庆啤酒在封杀和打击“山城”品牌,“导致山城啤酒的销量断崖式下跌,品牌价值严重缩水,使山城啤酒品牌濒临消亡”。

对此,嘉士伯中国的态度是严厉反驳。声明中说,如今,走进重庆的大街小巷,几乎所有商铺、超市都能找到“山城”啤酒,打开美团、饿了么、京东、天猫等平台,也能随时下单。2023年,“山城”品牌销量超过16万吨(包括经济类和主流类产品),相当于3.2亿瓶(500ml)。假定重庆有1000万爱喝啤酒的成年人计算,人均消费32瓶。在行业整体下滑5.6%的背景下,2023年销量较2019年反而增长了17%,继续展现其强劲的市场竞争力。

此次嘉威方面的回应是,嘉威成立之初,“山城”啤酒占到嘉威及重啤合计啤酒销量的99%以上;2010年嘉士伯收购重啤时,曾向政府及公众承诺将“山城”啤酒发展成为全国性的啤酒品牌,“山城”啤酒的销量在2013年前每年均接近100万吨。而根据重啤2023年年报显示,“山城”啤酒及其他经济型啤酒合计年销量仅有9.84万吨,占重啤整体年销量不足3%。

嘉士伯中国的声明中所说的16万吨与重啤公告严重不符。而在重庆餐馆等消费场所,基本见不到“山城”啤酒的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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