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以介绍他人从事某买菜平台配送的工作为幌子,骗取多名被害人缴纳押金。

原来,刘某甲与前同事黄某某闲聊时,得知对方在某买菜平台干配送,收入不错。此时,黄某某称自己可以介绍刘某甲来平台做配送司机,但需要缴纳押金租赁平台车辆。刘某甲听后没多想,觉得这工作收入不错,于是就答应黄某某,还拉了老乡朱某某、刘某乙一起干。


随后,刘某甲添加黄某某推送的公司财务微信,扫码支付押金。

不料到了约定的时间,刘某甲、朱某某等人未能顺利入职,联系黄某某后其表示仓库正在装修,配送工作需要等通知。为拖延时间,黄某某还冒充所谓的“老板”“主管”建立工作交流群,让刘某甲、朱某某等人每天在该平台司机的App内打卡。但纸终究包不住火。刘某甲发现平台未开通司机权限,经多次询问、催促,黄某某承认因为手头缺钱,就想着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取刘某甲等人的押金。

经查,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间,黄某某谎称介绍某买菜平台货车司机的工作,以预先收取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雷某某等人钱款共计3万余元,上述钱款均被黄某某用于日常消费以及还债。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鉴于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综合全案犯罪情节,依法对其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日前,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黄某某提起公诉。

为切实筑牢财产安全防线,有效规避诈骗风险,市民务必着力提升自身反诈识诈能力。在各类经济活动中,对方若以各种名义提出预先支付押金、保证金时,不要轻信。不要随意向对方提供的个人账户转账。要及时核实对方身份信息、业务真实性等关键交易信息,在未接单、未收到运费前,不要缴纳任何费用。

(文中涉案人物等均为化名)

记者:张琦

编辑:路景斓

通讯员: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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