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公寓保洁员梁某盗窃客人保险柜内多块名表,销赃获利66万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人民币12万元。
2024年4月,梁某为实施盗窃,应聘担任某酒店公寓保洁员,利用公寓保洁员拥有打扫楼层门禁卡这一工作便利,在酒店内进行深入踩点,发现该酒店各个楼层的保险箱可以使用同一把钥匙打开。与此同时,梁某安排其同乡打工人员到酒店入住,将该入住房间内的保险箱锁芯撬走,用于配备保险箱钥匙。
2024年5月20日13时许,梁某使用手中的门禁卡进入已经预先踩点的公寓房间内,用配备的保险箱钥匙将张先生存放在保险箱中的多块名表窃走。次日,梁某携带盗窃的名表逃回四川老家,随后将其中一块江诗丹顿手表和一块百达翡丽手表卖给一家奢侈品二手公司予以销赃,分别获利15万元和51万元。2024年6月3日,梁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曾因应聘酒店保洁员盗窃酒店客人财物而被判刑,此次又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梁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自愿认罪认罚,部分物品起获在案,部分钱款冻结在案,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依法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2年,罚金人民币12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犯罪分子,有组织有预谋,团伙作案、预先踩点、锁定对象,利用酒店公寓的管理漏洞,窃取酒店客人的财物,数额巨大。
作为酒店经营者,应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配套措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勿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提示广大市民一定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外出旅行、出差要选择正规酒店入住,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个人财物和贵重物品,以免犯罪分子见“财”起意。如果发现财物被盗,立刻拨打110报警。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通过双手创造财富,通过劳动获取价值,切莫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底线,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