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权威答复:不得商务招待央国企集团总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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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国资委印发《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国资发考分规【2020】20号),对于商务招待及商务招待对象的规定如下“商务招待是指国有企业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的活动。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
一、国资委权威答复:不得商务招待央国企集团总部人员!
问:请问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中不包括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是否有更加细化的解释?因为在工作中,比如所在的单位是信托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在商业合作中和其他国有企业集团总部相关业务部门存在相关业务合作。那么“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这里的总部工作人员是否有明确分类,基于商务合作基础上的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业务人员的招待是否属于商务招待?
答:《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您提到的“基于商务合作基础上的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业务人员”属于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不应作为商务招待对象。(答复时间:2023-01-05)
二、其实关于央企内部限制商务接待的规定,核心在于防范利益关联、杜绝腐败风险,并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合规性。
以下是具体原因和背景分析:
一、制度根源:国家反腐倡廉的刚性约束
1. 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 明确要求国有企业严格规范公务接待,禁止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尤其强调同系统内部单位不得以公务名义相互宴请”。央企集团总部与下属企业同属一个体系,若允许频繁商务接待,易形成内部利益链条,滋生“靠企吃企”问题。
2.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规定国有企业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包括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宴请。总部人员若接受下属企业招待,可能干扰考核、审批等决策的独立性。
二、管理逻辑:央企的特殊属性与监管需求
1. 防止“内部寻租” 央企集团总部掌握资源分配、项目审批等关键权力,若下属企业通过接待“拉关系”,易导致资源倾斜、暗箱操作。例如:某子公司通过宴请总部人员争取更多预算,损害整体公平性。
2. 严控“关联交易”风险 即便接待不涉及直接利益交换,也可能引发外界对关联交易的质疑。例如:总部人员在考察子公司时接受高规格接待,可能被视为变相输送利益,影响审计和巡视结果。
三、执行层面:成本管控与合规审计
1. 费用透明化要求 央企的每一笔接待费用需明确事由、参与人及标准,并接受内部审计和国资监管部门核查。内部接待若缺乏必要性(如非业务合作需求),易被认定为违规支出。
2. 避免资源浪费 央企资金属于国有资产,若允许系统内频繁接待,可能导致公款滥用。例如:某企业年度接待费中70%用于内部宴请,将引发公众对“挥霍国资”的批评。
总结央企内部限制商务接待的本质,是通过制度隔离降低腐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运营的规范性和公信力。这一规定并非“一刀切”禁止交流,而是要求企业以更高透明度实现高效协作,符合国家深化国企改革、强化廉政建设的长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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