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倪  弋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制造、传播涉企谣言,以网暴企业牟取非法利益,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

问:从检察实践看,“网暴伤企”案件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以“舆论监督”为名威胁企业、敲诈敛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企业对舆情传播、声誉受损的畏惧心态,编造散布虚假、负面信息,讹取相关企业“封口费”。

二是团伙化、链条化作案趋势明显。网络暴力逐渐形成黑色产业链,不法分子开展媒体运营、信息发布、对接删帖“一条龙”作业,分工明确,链条化特征明显。

三是“网络水军”成为重要推手。涉企网络暴力被“网络水军”推波助澜,呈现出跨平台、跨领域联动特征。

问:遭遇网络暴力时,企业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积极应对及时发声。在负面信息出现后,企业应迅速调查核实,并在第一时间通过官方渠道发表声明,澄清事实,表明态度。

做好证据保存的同时,企业可以及时向网络平台投诉举报,通知其对相关虚假、侵权信息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防止不实言论持续扩散发酵。

运用法律手段维权。对恶意造谣、诽谤、诋毁企业声誉的行为,企业可依法向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由执法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打击。

问:检察机关如何将打击“网暴伤企”与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相结合?

答:依法严厉打击网暴伤企违法犯罪。重点惩治通过网络制造、传播、利用虚假涉企信息对企业实施的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以及为网暴企业等不法行为推波助澜的“网络水军”所涉犯罪,依法打击利用网络暴力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对发现的网暴企业相关案件线索,及时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

坚持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保护。对以网络暴力为手段散播网络谣言、开展不正当竞争的经营主体,坚持同等打击,不因该经营主体规模、性质、行业等因素而区别对待。对被网暴企业,坚持平等保护,以法治之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一体履行反网络暴力各项检察职能。积极落实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避免不刑不罚、应罚未罚,准确适用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手段。对未有效履行平台监管责任致使涉企网络暴力蔓延的,积极探索公益诉讼监督方式,夯实平台社会责任,督促和支持企业规范有序平稳发展。

惩防并举推进综合治理。积极履行检察建议等职能,聚焦网暴企业犯罪链条涉及的重点领域、重点人员管理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建立健全网络暴力预防、处置机制,协同推进源头治理。督促网络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加强自身建设,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 人民日报 》( 2025年03月20日 19 版)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