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司法》杂志社公布了2024年“数智疁城杯”有奖征文评选结果,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调研课题组撰写的《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问题及应对》获评二等奖。该文刊载于《人民司法》2024年第4期,现予转发,以飨读者。


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问题及应对

随着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在诉讼中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体现,激励创新的同时,部分知识产权维权方向产生异化,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作为知识产权诉讼市场化的产物,发展势头迅猛、案件数量激增,给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和司法保护均带来了严峻挑战。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妥善应对商业维权诉讼,既给予权利人充足的保护,又有效防止不当诉讼行为,是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无可回避的焦点、难点问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省委工作部署,密切结合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和困扰审判质量的关键问题,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三年来的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情况为样本,从分析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现状、趋势入手,归纳总结其演变的过程和造成的问题,以找问题、重实用的标准,对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内在规律进行剖析,提出相应的司法对策。

一、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概况

(一)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界定

商业维权诉讼的准确界定,关系案件的识别、管控和协调,从而直接影响着商业维权诉讼的妥善处理。我们认为,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专业代理组织,通过大批量、多主体、地毯式的市场调查和公证取证,主动搜集侵权行为证据,并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规模化的民事诉讼,实现遏制侵权、获取赔偿的诉讼目的。

(二)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特征

司法实践中,商业维权诉讼呈现出显著特征:一是权利基础正当。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以维护权利人权益为目的,是在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普遍存在的市场背景下,为加大维权力度而采取的一种诉讼策略,其区别于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根本特点在于其原告享有正当的知识产权。二是维权主体专业。权利人一般授权律师事务所或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等专业维权主体,维权活动采取分工负责、流水作业的工作方式进行。三是维权模式可复制。由于权利基础一致,案情类似,维权模式均为对批量被告进行批量公证后的批量起诉。四是主动搜索侵权。为获取规模化收益,商业维权人通常是主动发起市场调查搜索侵权。五是主要诉讼目的为获赔。在民法领域填平式赔偿原则主导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目的多为遏制侵权、维护市场利益,但是商业维权诉讼打击终端为主的维权形态显然难以取得从源头遏制侵权的效果,而是以积少成多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

商业维权诉讼上述特征,让数量众多的终端销售者措手不及,欠缺制度规范的经济主体和行业发展确实在商业维权诉讼打压下举步维艰,某种程度上甚至带有弱肉强食的意味,这也让商业维权诉讼饱受道德质疑。事实上,商业维权诉讼是一种市场内部调节行为,其根源仍然是侵权行为的存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需求,这种需求在法律框架中不具有可责性。但是,为了避免商业维权诉讼对司法资源的过度消耗和对社会公众利益的消极影响,司法需及时关注商业维权诉讼的发展态势,在法治理念下对其予以积极正确引导,坚决制止和打击其不规范维权行为,避免其将诉讼异化为单纯的牟利工具。

(三)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演变

1.类型由著作权侵权向全类型侵权纠纷转变

商业维权早期常见于针对KTV等经营场所侵害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和针对互联网公司侵害图片、字体著作权纠纷。比如早期争议较大的华盖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华盖公司将其图片置于网站上,他人下载并使用该图片,则会被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且华盖公司请求赔偿数额远高于正常售价,引发争议。其后,商业维权诉讼开始转向针对实体商店、网络店铺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和侵害专利权纠纷。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商业维权诉讼又开始覆盖经由互联网快速传播的作品,互联网传播速度快的特性决定了有使用需求的一方不易确认权利人并获得授权,互联网上数字内容传播过程中,表明作者身份的信息易被删改,也加剧了侵权风险,如近期持续火爆的短视频平台以及计算机软件领域,就是知识产权侵权和商业维权诉讼的高发领域。

2.裁判方式从判决为主向调撤为主转变

当前商业维权诉讼存在权利人主动撤诉结案越来越多的趋势。以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起的商业维权诉讼为例,2021年5月21日,企查查显示,源德盛公司涉及的司法案件数量为7433件,导出时间最近的5000个案件数据之后,筛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四个案由的4404个案件中,只有616个案件为判决结案,占比约为14.0%。再如,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3381起诉讼中,案由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的2911件案件,其中判决结案的395件,占比约为13.6%。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881起诉讼中,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案件799件,其中判决结案的151件,占比约为18.9%。上述三个例子中,有裁判金额的案件占比均不超过20%,其余在庭前便通过庭外和解、调解等手段解决。

3.商业维权诉讼从正当维权向权利异化转变

需要注意到,近年商业维权诉讼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异化变形的倾向,有权利滥用甚至成为“超级生意”的风险,严重侵占司法资源、影响司法公信。例如长沙某公司提起的关联诉讼案件,该公司曾将其整合的建站模板,免费供用户下载使用,时间长达十余年。其后该公司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开始“批量化”对用户提起诉讼。截至2022年12月底,全国三十多个省的人民法院收到该公司关联诉讼案件超过2000件,随着诉讼获利的不断累积,其取证手段、诉讼规模、诉讼目的越来越偏离合法维权的基本路径而显示出滥用知识产权谋求商业利益的倾向,亟需予以关注和规范。对于受理类似案件的人民法院而言,妥善处理、彻底化解此类规模化诉讼,关键是研究确定好权利保护力度与侵权制裁幅度的平衡点,合理确定侵权责任特别是损害赔偿标准,既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裁侵权,又避免著作权人以诉讼为手段谋取与其著作权价值不相称的额外利益。

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业维权诉讼状况

1.收案数量。2020年至2022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居高不下,重要原因是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数量持续攀升。三年来,按照同一权利人作原告、由专业维权组织进行批量取证、针对不同被诉侵权者提起诉讼、焦点集中在赔偿金额且关联诉讼在10件以上的标准进行筛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23897件(一审10221件,二审13676件),占三年全部新收案件的59.29%。


2022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保持大幅上涨态势,同比增长114.28%。同期二审商业维权诉讼同比下降46.77%,主要原因在是2022年以来简单知识产权案件大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无需上诉。

2.单批案件规模。一审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中,原告同一时期(六个月)内批量起诉10~49件案件的共有319批,2020年103批,2021年73批,2022年143批;批量起诉50~99件案件的共有25批,2020年10批,2021年5批,2022年10批;批量起诉100~149件案件的共有5批,2020年2批,2021年2批,2022年1批;批量起诉150件及以上案件的共有8批,2020年2批,2021年1批,2022年5批。


在二审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中,原审原告同一时期内批量起诉10~99件案件的共有35批,2020年11批,2021年18批,2022年6批;批量起诉100~299件案件的共有5批,2020年2批,2021年1批,2022年2批;批量起诉300~499件案件的共有3批,2021年2批,2022年1批;批量起诉500~999件案件的共有5批,2020年2批,2021年2批,2022年1批;批量起诉1000件及以上案件的共有2批,2020年、2021年各1批。2022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未收到批量起诉超1000件的二审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案件。


3.案由分布。一审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案由分布占比由多至少分别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70.9%)、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17.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6%)、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2.4%)、其他案由(3.4%)。


其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为收案最多的商业维权诉讼类型。2020年至2022年,受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商业维权诉讼数量分别为2284件、1606件、3354件,分别占年度新收一审案件的30.10%、26.83%、35.90%。在该类特定案件中,被告地域性表现出与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业正相关的态势,较为集中地发生在广州、中山、佛山、汕头、江门等地,相应行业涉及汽配、灯饰、家具、玩具、电子等行业。二审商业维权诉讼案由主要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及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中,著作权侵权纠纷占比97.5%,侵害商标权及其他案由仅占比2.5%。


4.被告类型。一审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中,被告为自然人的案件2456件,占比24.03%,被告为非法人组织(主要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案件826件,占比8.08%,被告为法人的案件6939件,占比67.89%。其中,被告涉淘宝、天猫、拼多多、京东、唯品会等电商平台运营者的一审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案件超过1600件,占比16%。尽管权利人起诉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案件数量较多,但平台经营者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件并不多见。

5.结案方式。一审商业维权诉讼中,判决案件为2752件,撤诉(含按撤诉处理)案件为5415件,调解结案262件,驳回起诉案件109件,其他结案方式案件33件,占比依次为32%、63%、3%、1%、1%,整体调撤率66%。可见大部分商业维权诉讼争议不大,调撤率较高。


6.判决结果和判决金额。一审商业维权诉讼判决支持(含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案件2478件,占比90%,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274件,占比10%。判决金额集中在1~5万元以内。其中,判决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4件,50~100万元(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件,20~50万元的案件20件,10~20万元的案件189件,5~10万元的案件501件,1~5万元的案件1554件,1万元以下的案件207件(其中,因合法来源成立仅支持维权合理费用的案件152件;在法定赔偿额下限判决的案件55件),判赔数额整体不高。


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业维权诉讼的特点和问题

(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业维权诉讼的特点

1.试探性诉讼先行。试探性诉讼的意图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试探被告的态度,比如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若被告有和解的意愿,就可以通过“一揽子”和解的方式解决多项专利、多款产品的赔偿问题,避免后续诉讼。二是试探法院的态度,先起诉少量案件试探法院是否能够认定侵权成立及赔偿数额的高低,若判赔额较高,即可以该判决作为在后案件的调解筹码,或以同案同判为由要求法院在后续案件中作出类似的判决。

2.被告以终端销售者为主。权利人一般针对网络店铺、批发市场的个体工商户等线上线下终端销售者进行批量公证取证和批量提起诉讼,此类诉讼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区域分布广泛、主体稳定性较弱、进货渠道不规范、举证能力不强,导致被告各类抗辩被法院采纳的几率较低。2020年至2022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案件数量152件,占比5.5%;一审判决支持不侵权抗辩成立的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案件数量274件,占比10%。

3.适用法定赔偿比例高。直接主张法定赔偿对权利人而言无疑是最有效率和收益最大化的方式。2020年至2022年期间,源德盛公司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计235件,其中适用法定赔偿判赔的计119件,占比50.6%,源德盛公司累计获赔高达1429998元。又如,同期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侵害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计398件,其中适用法定赔偿判赔的计222件,占比55.8%,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累计获赔高达11255000元。相比于涉案专利的实际价值,获赔数额非常可观,对原告请求适用法定赔偿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4.送达难问题突出。如前所述,商业维权诉讼被告以终端零售商为主,变动频繁,且权利人采取公证取证或电子存证方式按计划分批取证、批量起诉,导致取证与起诉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间隔,甚至相隔两年以上。此外,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送达中退回或拒收的现象普遍存在。

5.与恶意诉讼存在交叉。比如放水养鱼或忽视源头、追诉终端等异化的维权方式,与恶意诉讼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造成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误解,甚至引发舆情风险。此外,商业维权诉讼发展过程中,还出现了对同一生产者与不同销售者分别多次提起诉讼的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与重复诉讼以及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存在交叉。

(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业维权诉讼中的问题

1.分案缺乏整体性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由于长期坚持以随机分案为原则,未针对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量大、批次多、权利类型各异的特点,及时调整分案管理机制,进行全局性的规划和指引,导致同批次案件散落在全院各个法官团队中。同时,由于该类案件一般未进入四类案件管理,各个法官团队之间无法及时有效发现案件和统一裁判标准,造成同批次案件中合法来源、侵权行为和赔偿数额等基本事实认定存在一定差异。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属于涉众型诉讼案件,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统一裁判尺度不仅影响着诉讼参与人对公平正义的直观感受,还间接影响着商业维权诉讼的整体发展趋势,有必要强化分案制度的全局性和科学性,保障至少在同批次案件中统一裁判尺度。此外,因对关联案件未进行整体分案,而是拆分后零散、轮流分配,该措施也从另一个方面加重了案件分散处理、无法全局谋划的程度。

2.过度趋利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在肯定商业维权对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的积极作用之余,也不能忽视其利用司法资源和诉讼技巧进行不适当维权,对知识产权保护造成的损害。实践中,商业维权诉讼多以整体打包形式由代理人“承包”,诉讼之初的取证维权成本、败诉及执行风险均由代理人自行承担。为了收回前期投入并尽可能高差价获得回报,代理人将诉讼目的定位于获得赔偿,采取规模化取证和模式化诉讼。为缩短维权周期、降低维权成本,其深挖生产源头及成规模中间商的动力有限,更倾向于将维权对象限定为数量众多、规模较小、诉讼能力弱的终端销售商,为增加案件数量,部分案件代理人有意将同一制造商、不同销售商的案件拆分起诉以获取更多赔偿款,在被告抗辩能力差、难以查明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可能引发重复诉讼、损害赔偿堆叠,造成多重获利。

3.手段过激有损司法公信力。商业维权诉讼审理中,人民法院对原告有无诉权、侵权判定和赔偿数额认定等共性问题,采取了多种方式尽量保持裁判尺度的统一,但因商业维权诉讼被告法律知识与诉讼能力与原告相比处于绝对弱势,不能正确理解和接受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强烈的抵触情绪导致各被告常常抱团抵御原告起诉,自发组成诉讼联盟,观望其他案件的裁判结果,个案裁判直接影响联盟内部的诉讼策略及行为选择,稍有不慎便易引发连锁反应。此外,由于维权数量巨大、维权手段过激,例如原告取证时发现商家已经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要求商家调货的钓鱼取证方式或者只要求被告经济赔偿而疏于搜寻源头信息的放水养鱼维权方式,均会导致被告产生强烈抵触情绪,加剧双方矛盾,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判决动辄上万元的赔偿数额对于小微经营者而言难以理解。被告往往会迁怒人民法院,损害司法公信力。

4.案件泥沼制约人民法院审判效率。商业维权诉讼的批量性使得同一时间大量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挤占有限司法资源,人民法院审判压力骤增,既损害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不利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亦可能使司法审判沦为维权人牟利的工具。现有审判管理体系下,法官为完成办案指标,必须“弃判求调”,并逐渐形成原告起诉-法院寻找被告-向被告释明-就赔偿数额积极促成调解-达成和解后撤诉的常态化模式,此模式下,法官的工作内容被严重流水线化、商业化和庸俗化,司法权威性受到严重质疑,法官也难以得到司法能力提升和人民群众认同的获得感,畸高的司法成本与司法质效不成正比。

5.代理质量不高过度占用司法资源。在商业维权诉讼中,诉讼请求、诉讼权利基础和证据基本相同,往往出现案件庭审过程雷同的情况,若按照庭审操作规程开庭审理,则会造成工作简单重复,如不严格执行,则违反法定程序,使人民法院陷入两难境地。此外,权利人通常不直接参与个案,其对商业维权案件的主观不重视,以及大批关联案件的客观制约,成为诉讼代理人疏于把控代理质量的双重因素,致使部分案件在原被告主体资格、公证取证流程和诉讼证据材料等方面均存在疏漏,如被许可人未经特别授权、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缺少评价报告或原告到开庭之时才发现所列被告注销、变更等情形,致使审判工作常常需要逆转程序或进入中止状态等待材料,进一步加剧司法资源浪费的状况。

四、妥善处理商业维权诉讼的借鉴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源德盛商业维权诉讼中确立了以下规则:一是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应区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合理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加强对侵权源头环节制造行为的制裁力度。如果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属于故意侵权、重复侵权,或者存在侵权规模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等侵权情节,应当加大赔偿力度。二是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的整体获赔数额和合理维权开支情况。对于权利人提起多起关联案件的,应当坚持总量分析、个案衡量,综合考量专利权人在全国不同地区因侵权行为的整体获赔能否弥补其总体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既要让侵权人付出侵权代价,也要避免损害赔偿叠加导致权利人多重得利。在全国各地已就涉案专利提起批量诉讼的,相关合理开支应根据批量案件综合考量。三是赔偿数额与具体侵权情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侵权人所处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侵权人自身的经营状况可以作为确定侵权获利和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对于侵权产品利润微薄、侵权主观恶意不大、侵权人经营规模小、侵权情节较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赔偿数额应与此相适应。

2.北京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发布《关于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其中第7.10条明确了批量维权的酌减情形,即原告基于同一商标,针对不同销售商分别提起诉讼,案件数量较多且累计赔偿数额明显不合理的;或者具有明知生产商而不予起诉等不合理情形的,按照上述基本赔偿标准下限的60%至70%确定赔偿数额。此外,据了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做法是在立案阶段识别出商业维权诉讼后,采取示范性判决和总量控制等措施,对商业维权诉讼进行化解。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治理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主要措施:一是发挥职能,做好事实查明的基础工作。一般要求权利人提交专利评价报告,防止权利滥用。针对被告诉讼能力较弱的情况,指引当事人提供相关事实查明的证据。倡导当事人双方就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进行举证。二是实事求是,正确把握合法来源抗辩标准。在客观要件方面,区分不同产品、不同销售主体、结合行业惯例以及日常经验判断相关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不应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去审查细节。在主观要件方面,若被告提出合理理由不应当知道侵权时,则举证责任可能发生转移。三是公平合理确定判赔数额。加强原告对赔偿数额的举证责任,区分不同情况准确适用法定赔偿,加强裁量性赔偿的适用,同时合理分配维权费用。四是建立符合专利批量维权案件特点的审理模式。规范管辖权异议程序,防止诉讼拖延,庭前质证阶段指导各方全面检视和归纳自己诉讼主张和证据,以要素式表格提交,优化庭审效率。推出外观设计专利快审案件示范判决,以标准裁判模式助推司法公正和效率有机统一。五是加强平台治理和市场监管,促进来源明确、交易合法。与行政机关加强配合,倡导电商平台强化资质审查,规范交易行为。

4.浙江法院

浙江高院针对商业维权诉讼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深化诉源治理。积极推广运用示范诉讼等方式高效解决批量案件,通过选取1至5件示范性案件进行精细化审判,同时召集代理批量维权案件数量较多的诉讼代理人召开诉源治理座谈会,对严重侵权主体及时纳入知识产权侵权名单进行公示。二是提升智能审判水平。高质量推进“法护知产”集成应用,助推批量维权案件诉前化解,提升电商平台防控诉源产生和自行化解纠纷能力;进一步提炼及完善案件规则,反哺电商平台行业治理。全面拓宽版权AI智审的应用场景,进一步扩大数据底池,拓宽应用溯源功能,为版权保护提供可行方案。三是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调解云平台”建设,强化配置专业调解力量,提高调解成功率,形成“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体系。宁波知识产权法庭主要采取两种诉源治理机制:一是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专利侵权赔偿组织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二是与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的协作机制。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接到当事人关于商业维权诉讼投诉事项后,向中级人民法院发送提示函,人民法院接到提示函后,就所涉案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排摸,对于案件的整体受理情况、审理进展、审理中遇到的问题等进行分析,并就法律适用以及案件的处理进行讨论或向高级法院请示,最后人民法院再将案件处理情况反馈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湖州知识产权法庭主要采用协同保护应用程序解决商业维权诉讼治理问题。其功能可以用六个一来概括,其中针对商业维权诉讼的是四个功能:一是“一网查询”解决主体查找难题;二是“一键确认”畅通诉前纠纷解决渠道;三是“一体预警”构建立体监测预警系统;四是“一案关联”提升执法标准统一。

五、妥善解决商业维权诉讼的原则和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中将知识产权矛盾纠纷纳入重点领域开展源头化解工作,并提出要“系统分析本地区知识产权领域多发易发纠纷成因特点,推动完善预防性法律法规,加强示范性裁判指引”。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虽有正当法律基础,但诉讼制度作为权利救济路径而非盈利手段的基本制度设计不能被干扰和偏废。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总基调下,回应时代发展给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带来的新命题和新挑战,妥善规制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异化现象,深入强化诉源治理,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始终不偏不倚地运行在正确轨道上,从而最终实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的,是现阶段的重要任务。

(一)妥善处理商业维权诉讼基本原则

1.利益平衡。权利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基本目标和工作重点,也是商业维权诉讼中必须树立和坚持的重要价值导向。商业维权诉讼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合理性,但同时其异化过程也不断挑战司法审判工作和市场基本规则的底线。商业维权诉讼中,权利人利益、知识产品使用者和消费者利益始终在相互角力和相互牵制,并且大多数情况下权利人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妥善处理商业维权诉讼问题,最重要的是坚持保护力度和制裁幅度相适应的原则,在双方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既要避免一刀切、简单化否定和禁止商业维权诉讼,亦要从多个角度保障其他诉讼主体合法权益,避免商业维权诉讼异化,严格保障公共利益。

2.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在商业维权诉讼中,原被告应该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并以此为导向开展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对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等措施,加大惩处力度。同时,对于重复诉讼、陷阱取证、放水养鱼等不诚信的维权行为,亦应当持续加强释法引导和程序规制,最大程度上避免商业维权诉讼异化。

3.统一标准。统一的裁判标准有利于提升判决的可预期性,避免维权人为追求更高利益而挑选诉讼地,且有利于商业维权诉讼规模和赔偿的协调处理,对于规范商业维权诉讼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各地人民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内部,对于商业维权诉讼的裁判尺度不尽统一,直接导致商业维权获利居高不下、挑选诉讼管辖地和阻碍调解进程等问题。对此,人民法院亟需利用上级法院协调指导、专业法官会议和加强类案检索等现有机制,发掘此类案件的规律和特点,统一制定审理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从源头上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使裁判结果获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认同,从而有效规范商业维权诉讼行为。

4.引导溯源。如前所述,维权人出于快速获赔的考量,往往不愿追溯源头,但源头制造者作为侵权行为的真正发源地,对于打击侵权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对源头的积极追溯,不仅可以高效制止侵权行为,断绝侵权产品来源,还可以在警示终端销售者的同时,宽严相济地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原告追溯源头,适当放宽对终端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核标准,依法追加制造者进入诉讼。

5.比例适当。对依据同一权利多次起诉的情况,权利人在同一地区的经济损失需整体考量,原告赔偿请求应考虑合理比例,应由原告举证证实其在个案中的实际损失数额,在个案中合理把握损害是否存在重复认定的问题,避免权利人滥诉,干扰市场经营主体正常经营活动

6.诉调联动。商业维权诉讼因案情简单、模式单一、数量众多的特点,具有较好的调解基础,且调解结案更利于妥善化解商业维权诉讼的负面效应。应依托多层次诉讼体系的“分流漏斗”功能,将此类纠纷通过诉前分流、调判结合等形式予以化解分流,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提升矛盾化解效果。坚持以诉前调解为主,诉中调解为辅,促进调解工作全面、规范,促进调解与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应当以驻院律师工作室为核心载体、以特邀调解组织为延伸抓手,采用“平台委派+特邀调解+司法确认”的模式,从源头深入推进商业维权诉讼化解。此外,依托远程诉讼服务体系,发挥远程诉讼服务处熟悉当地特色产业、贴近群众的特点,加强跨区域调解工作特别是加强与商业维权诉讼高发的中山、汕头等地诉讼服务中心的协同力度,在案件源头上下功夫。

(二)妥善处理商业维权诉讼的具体举措

1.严把立案关口,准确识别、筛选商业维权诉讼

(1)深化诉非分流,释放解纷辐射效应。一是加大调解力度。将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全面纳入诉前调解程序,通过法官释明、法官助理指引等方式强化诉前引导,深入摸排案件基本情况,着眼纠纷全局,引导当事人达成一揽子和解,鼓励即时履行调解协议或及时进行司法确认,固定和解成果。二是扩充调解主体范围。积极引进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加入院特邀调解名册。注重强化人民调解组织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不断提升各调解组织的调解积极性和调解能力。

(2)明确责任主体,积极推进速裁团队建设。一是明确商业性维权诉讼的识别和预警责任主体。由立案庭对商业性维权诉讼统一建立识别和预警机制,按照同一权利人、专业机构代理、同时对多主体公证取证以及在半年内提起十件以上规模化诉讼的筛选标准,对立案案件进行定期筛查,一旦发现商业性维权诉讼,立即向审判团队进行预警,同时告知该批次诉讼的当事人、案件数量、分案情况、调撤情况和判赔数额等基本信息,便于审判团队进一步采取应对措施。二是完善商业维权诉讼立案审查机制,避免重复立案和拆分立案。采取统一分案模式是从全局角度妥处商业维权诉讼的重要举措,立案庭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案和分案机制,既避免对于同一制造商的重复立案,也要避免对同批次商业维权诉讼进行人为拆分分案。三是推进速裁团队建设。审判机制改革是应对商业性维权诉讼的根本性举措。针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目前存在的主观认识不足、分案机制不利的现实问题,应当借鉴其他地区法院的成功经验,在立案庭或者各业务庭设立专门的速裁审判团队,将同批次的商业维权诉讼统一分到该团队,并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指标进行折算,省去中间沟通协调环节,提升商业性维权诉讼的分案效率和审判效率,同时避免关联案件计算工作量时的不公平现象。

(3)依托信息化手段,准确识别商业维权诉讼。因受权利人分包不同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或者律师事务所分时段起诉、试探性起诉等因素影响,部分商业维权案件在初始收案时难以觉察,故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批量诉讼案件信息清单或数据库,记录案件信息并为后续的识别规制建立基础。此外,立案人员与审判人员亦应主动询问权利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于新收案件的基本情况,摸清案件规模,引导权利人溯源维权,在一案中解决全部纠纷。

(4)探索示范性诉讼,带动类案实体化解。选取代表性案件予以先行审理和判决,发挥引领作用,帮助当事人对诉讼结果形成合理的心理预期,理性选择解纷手段,有效提高化解群体纠纷的效能,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针对原告批量起诉100件及以上的案件,立案庭在立案关口应及时摸清案件规模和数量,结合案件性质、案由、标的额、权利类型、被诉侵权产品情况等因素,从中筛选出1~5件较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性诉讼先行登记立案,其余案件则委派诉前调解。业务庭应对示范性诉讼及时作出裁判。鉴于示范性诉讼裁判一旦生效,将作为后续批量案件的参照案例,故应将示范性诉讼首案参照“四类案件”纳入监督范围,并由立案庭在综合业务系统及时标识预警图标。同时,示范性诉讼裁判(含判决和调解)文书应充分说理、列明要点,力争通过其示范效应指导诉前调解,统一类案赔偿尺度,提升调解效率和成功率,“以点带面”促成批量商业维权诉讼在诉前高效解决。

(5)严审诉讼主体资格,规避滥用诉权等异化行为。民事诉讼程序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中,对于原告是否适格、授权是否存在瑕疵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准确确定诉讼主体资格,避免层层转包权利过程中的不当得利行为,防止维权成本的扩大和诉权的滥用。对于继受权利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情况,应对实体权利授权许可关系进行审查。只有获得相应实体权利的被许可人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否则只能以许可人的名义起诉。

(二)严把审判关口

1.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1)强化原告证据合法性审查。一是公证书效力不存在瑕疵。对于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存在瑕疵的情况,责令原告进行补正,如原告不能提供补充证据且该瑕疵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重要影响,则对该公证证据的效力不予认可。二是授权许可形式规范。对原告取得权利的证据链条、权利内容、权利类型、权利范围以及诉讼权利是否同时授予等问题进行准确查明。三是有专利评价报告。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往往以创造性、新颖性较低的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主张诉讼权利。应责令原告提交涉案专利评价报告,以证实专利稳定性、设计空间、专利保护范围及专利价值等事项。

(2)强化举证责任合理分配和必要的释明引导。举证责任分配应与举证能力相适应,强化对被告举证的引导和示明。应适应被告诉讼能力弱的现实情况,适当放宽被告举证审查。一是合理把握合法来源抗辩的举证标准。对于被告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标准,应综合考虑被告举证能力以及行业经营习惯等因素,适时在原、被告之间转移举证责任。二是合理把握“一件代发”的举证标准。对小电商的“一件代发”类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结合是否三无产品、被告是否主动审查了相关商家资质及权利状态、行业习惯等作出判决。

(3)规制钓鱼取证等滥用权利的行为。应通过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及时发现钓鱼维权的行为并进行有力遏制。应审查是否存在原告故意诱导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依法排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强化释明与法院调查取证,调取被告电商店铺后台流水,查明被告的实际获利。

2.合理认定侵权责任,彰显利益平衡。避免原告通过批量维权获得超额赔偿。对于同一系列案件,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原告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类型及市场价值以及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性质、侵权的主观过错、侵权的时间、程度及履行能力等综合因素,精细化计算,合理确定侵权责任。

(1)合理认定侵权赔偿数额。在适用法定赔偿规定的情况下,赔偿数额的幅度,应与实际损失相适应,限制商业式维权的营利空间,引导权利人理性维权。加强对知识产权商业维权类型化案件的赔偿责任分析,尤其是对于同类型专利、同区域维权、同类型被诉主体的类案,应结合侵权性质和地区经济等因素,进行赔偿数额综合判定,合理确定赔偿数额的幅度,并最终在不同案件中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对于侵权产品利润微薄、主观恶意不大、经营规模小、情节较轻的首次被诉侵权的终端销售商,可以结合侵权人所处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侵权人自身的经营状况,在权利人获赔金额总数上予以衡平考量,以酌定方式认定其侵权获利,从而突破法定赔偿下限判决。

(2)合理认定维权开支范围。对于已经提交合理维权费用证据的原告,应综合考虑案件总量,合理分摊相关维权费用。对于未在案件中提交律师委托代理合同或者律师费发票,以及律师费用约定采取风险代理模式收费的,原告应当对于费用标准的合理性完成基本举证。对于无侵权主观故意的微小企业或电商,以最低维权成本为考量标准来确定维权费用数额。引入诉前侵权警告机制,在知识产权商业维权中被告合理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下,应考虑原告在提起诉讼前有无向被告发出侵权预警函件等因素,对于原告未发警告函直接起诉的,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其维权费用的合理范围,仅支持基本维权费用,对于扩大部分的维权费用不予支持。

3.加大恶意维权和滥用权利行为打击力度,坚决防止诉讼制度异化。对于恶意维权和滥用权利行为,应当提高警惕、加大识别力度,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应当通过罚款、司法建议、约谈或依法驳回等方式进行有效规制。

4.多渠道、多举措开展司法宣传,争取社会公众认同和支持。一是引导权利人理性维权,加大规制恶意维权和滥用权利行为的宣传力度。二是引导终端销售者合法经营,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营商环境。针对小电商、小商品销售者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及侵权预防普法宣传,编写典型对口普法案例共享给电商平台,由平台根据案例和自主普法教育需求,开展商家教育、小二培训。三是推进巡回法庭建设,利用巡回法庭平台加大知识产权司法宣传力度,结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当地典型案例,为当地行业协会、个体工商户进行法治宣讲,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并引导侵权人理性举证,有效抗辩。

(三)协调各方力量

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导致诉讼案件呈爆炸式增长,在司法资源未能同比例增加的情形下,案件无法得到迅速解决,进一步锐化了司法需求与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的大格局,在法治轨道破解当前困局,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预防调处化解知识产权商业维权矛盾纠纷的治理路径,建立行政、行业、司法的协同机制,形成“前端矛盾纠纷预防——中端非诉程序化解——后端诉讼裁判引领”的矛盾纠纷多主体、多环节、多维度化解模式,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建立广知院参与社会治理的新路径。

1.构建“讼源共治”格局,联合社会多元主体“消解源头”。针对侵权案件多发、高发的行业和地区,在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电商经营者入驻平台时,由行业协会、电商平台或当地行政部门发送知识产权风险提示。由于行业协会对于技术突破、研发热点和行业趋势等信息的感知与把握更为敏锐,利用行业协会自治自律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较其他举措更具有可能性和效率性。建议行业协会适时树立行业经营及维权典范,定期发布行业风险评估报告与侵权黑名单,培育和增强会员单位知识产权法治意识,预防因缺乏知识产权法律常识而发生的诉讼,形成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经营氛围。

2.完善“非诉化解”机制,整合多方解纷力量“治未病”。依法加强电商平台履行对入驻经营者的资质审核、信息管理和交易数据存储义务,畅通权利人投诉渠道,对平台内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时介入并妥善处理完善。充分发挥科技赋能的作用,利用“优秀法官工作室”制度下沉基层,委派法官、法官助理深入社区,灵活运用线上、线下手段,提供指导人民调解、综合治理、民意沟通等全方位的司法服务。探索建立“在线联合巡诊”制度,打破信息交流与工作衔接的时间与空间障碍,与市场监管行政部门、政府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对知识产权纠纷开展联合式调处。进一步落实司法确认程序,衔接法院调解和社会调解,高效推进非诉案件案结事了。

3.发挥“裁判引领”作用,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结合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案件的特点,进一步梳理该类案件在侵权认定、赔偿责任、证明标准等方面的裁判规则并延长其辐射半径,从法院内部意见外扩为各方主体参与经营活动及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指引。依托巡回法庭与各地诉讼服务中心等现有机构,对行业协会、重点企业进行培训授课,推动增强行业整体知法守法用法意识。不定期发布知识产权维权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为优质知识产权创造发展保驾护航。

4.倡导“合理维权”观念,在“小切口”中做“大文章”。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案件的被告往往是网店经营者、网吧业主、卡拉OK场所经营者、零售商店店主等处于销售链末端的小本经营者,法律意识相对淡薄、诉讼能力较弱、经济承受能力有限。首先,要引导权利人诚信维权、理性维权,建议在起诉前发送警告函自行协商。对由律师主导进行的重复起诉、恶意起诉等带有明显滥用权利色彩的行为,在法院内部予以标记并向司法局、律协发送司法建议,通过内部黑名单方式予以惩戒。其次,应从促进相关行业依法经营、预防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和防止矛盾激化的目的出发,针对案件中相关责任单位在制度上、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适时提出司法建议, 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进行科学管理。最后,要鼓励知识产权公益和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对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加强对被告对立情绪的引导与疏导,使其积极抗辩、充分举证、平等诉讼、理性对待,将群体性事件防患于未然。

*本网络发布版已删除脚注

来源 | 《人民司法》2024年第4期

编辑 | 蔡 冰

校对 | 陈逸霞

审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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