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工作是民生大事

关系千家万户

殡葬习俗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提升

殡葬改革作为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举措

作为减轻群众负担的重要途径

文明、简朴的殡葬新风

正逐步‌深入人心


倡导厚养薄葬


积极推行火葬


推广绿色殡葬


破除丧葬陋习



政策法规划重点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树立文明新风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推行节地生态安葬

《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严禁散埋乱葬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规范丧葬环境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文明节俭办丧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积极推行火葬

第八条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除下外情形之外,一律实行火化:
(一)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依照本条例执行,他人不得干涉。
(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火化后的骨灰,倡导以深埋、播撒、植树、存放等方式安置,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

严禁散埋乱葬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耕地作墓地的;(二)买卖、出租社会公共墓地以外的土地作墓地、墓穴的;(三)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的;(四)对国家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中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重建的。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坟墓。

遵守公共秩序

第二十三条 在丧葬活动中,应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堂)、摆设花圈。

推行文明殡葬意义重大

需要我们在实际生活中

破除丧葬陋习

树立文明新风

推进移风易俗

为建设文明、和谐、绿色的家园贡献力量

来源:文明简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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