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商丘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第四批典型执法案例。

一、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4年02月23日,宁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宁陵县某医院东侧室外消防楼梯施工点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施工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情况。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将焦某调离岗位,未取证前不得上岗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宁陵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4年04月12日,宁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宁陵县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施工处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施工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情况。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将周某调离岗位,未取证前不得上岗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宁陵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河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4年08月05日,宁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河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业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施工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情况。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将王某调离岗位,未取证前不得上岗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宁陵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商丘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4年08月20日,宁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宁陵县闽江路某建设项目施工处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施工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情况。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将黄某、李某调离岗位,未取证前不得上岗从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宁陵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商丘某模具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4年10月08日,宁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商丘某模具有限公司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将李某调离岗位,未取证前不得上岗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宁陵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河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4年10月21日,宁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河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南侧光伏施工处执法检查时,发现河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登高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将高某、席某调离岗位,未取证前不得上岗从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宁陵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sqtv热线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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