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年,我在重庆打工,张燕生病了,我还跑回去照顾她。”冉光英说:“说句不好听的话,当时,她的内裤都是我帮洗的,生病的钱也是我出的,她太没良心了。”

“人心不足,蛇吞象!”张燕说,“她(冉光英)也不想想:如果我爸是生病去世的,不仅没有一分钱补偿,还可能掏光家里所有积蓄,她拿了那么多钱,还有什么不满足的?想平分,凭什么呀?”

2025年3月16日,红星新闻在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县采访时,冉光英和张燕分别向记者抱怨对彼此的不满。

这一切源于张国富在一艘渔船上帮他人作业时,发生了意外。这场意外导致时年52岁的张国富去世,也留下137.5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丧事过后,关于这笔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就在这个组合家庭的妻子、女儿、继女及父母间进行着,至今已持续近五年。

01.

一场意料之外的死亡

从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县城驱车,沿着盘山公路起起落落半个小时后,红星新闻记者来到了杉树镇大罗村。

在村口池塘边,有座并不高的两层小楼,那是张国富的房子。如今,这栋小楼大门紧锁,门口的对联在风雨常年侵蚀下只剩下一边了,且对联的红色底料早已退却,露出纯白底色,但从残存的字体看,依旧可以看出“平安吉祥”等字样。

但那是他们对未来的美好期许,现实似乎和这个家庭的“平安吉祥”没有了关系。

1968年10月20日,张国富出生在大罗村。这个村子坐落在半山腰上,大山长年阻隔了人们外出远行的道路,但无法阻隔厄运到来。正如张国富的遭遇,可谓“接二连三”:

2013年2月18日,张国富的儿子张军去世。一年后,即2014年7月1日,张国富的妻子陈桂红去世。

就这样,彼时45周岁左右的张国富在中年时,丧子又丧妻,只剩下年仅14岁的女儿张燕和他相依为命。

2015年3月11日,这天,张国富和本县中坝乡土黄村的冉光英结婚。4年前,冉光英和她前夫离婚,带着小女儿吴萍(2001年出生),她嫁给了张国富,也把自己和吴萍的户口迁到张国富所在的大罗村。

好景不长。2020年11月14日凌晨4时10分,在浙江省舟山市,一艘编号为浙普渔68391号的渔船在当地180海区3小区生产作业时,受雇于此的张国富在起网时,不慎被脱虾桁杆砸到受伤,经抢救无效,张国富死亡。


▲张国富的家

02.

一个死亡赔偿引发的官司

张国富去世后,2020年11月16日,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调剂委员会调解达成了一致的协议显示:船东就张国富死亡一事,一次性向当事人张启金、冉茂芬、冉光英、张燕、吴萍赔偿、补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375000元。这笔款项分两期支付,其中首期375000元于次日,即2020年11月17日前支付,支付到张国富妻子冉光英名下的银行账户。第二期1000000元于保险理赔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这笔款项约定汇入到张国富女儿张燕的名下。

前述提及的张启金和冉茂芬,分别是死者张国富的父母。张燕、冉光英、吴萍分别是张国富的女儿、妻子和继女。

这笔高达137.5万元的赔偿金,后来全部落实到位。但办丧事也花了不少费用,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账、确认,冉光英为操办丧葬相关事宜支出143683元。张燕告诉红星新闻,这其中的“大头”是从浙江舟山案发地将父亲的尸体运回印江的费用,运费共5万元。

按照冉光英弟弟冉光希的说法,当初,他建议在支付给姐夫(张国富)的父母相关赡养费后,剩下的钱分别给吴萍和张燕在县城各买一套房,但这个方案遭到张燕及亲属的反对。随后,冉光英和吴萍将张燕告上法庭,张国富的父母张启金和冉茂芬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张国富家门前的大山

2021年11月29日,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院出具的(2021)黔0625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这笔因张国富意外身亡后留下的共有财产,在扣除因操办丧葬相关事宜143683元以及张燕已支付张启金、冉茂芬赡养费70000元后,法院确定剩下的金额(1161317元)分配比例如下:张燕分割财产比例为30%,吴萍10%,张启金、冉茂芬、冉光英的分割比例分别均为20%。

按照该比例,张燕应分得赔偿款348395.1元,吴萍应分得116131.7元,张启金、冉茂芬、冉光英各自应分得赔偿款232263.4元。

03.

不服一审判决后的多次诉讼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院一审判决后,冉光英、吴萍不服,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5月5日,铜仁市中院(2022)黔06民终2号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称: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审法院确定的案涉赔偿款分配比例是否恰当?

铜仁市中院认为,案涉赔偿款不是遗产,但可参照《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的分配规则予以分配:冉光英作为死者张国富生前合法再婚妻子、吴萍作为与死者张国富生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张国富的女儿张燕及张国富的父母张启金、冉茂芬对张国富死亡后的赔偿款,享有同等分配权利,一般应均等分配。

但铜仁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考虑到张燕自幼与其生父张国富一起生活,相依为命,其(张燕)胞兄、生母、生父相继离世,现虽已成年,但未成家(该判决作出时未成家,目前已成家,记者注),加之其本人现并无固定收入来源,应酌情予以多分,享有赔偿款30%的比例,并无不当。

铜仁市中院表示,一审法院考虑到吴萍虽与死者张国富生前形成了抚养关系,但其亲生父母健在,其生父仍然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吴萍的义务,且其与死者张国富生前相处得并不是很融洽,予以酌情少分,亦是恰当的。

铜仁市中院还表示,一审法院确定冉光英与死者张国富的父母张启金、冉茂芬对赔偿款的分割比例均为20%,较公平合理。故一审法院确定的案涉赔偿款比例是恰当的。据此,铜仁市中院驳回冉光英和吴萍的上诉,维持原判。


▲铜仁市中院的二审的《民事判决书》(部分)

对铜仁市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冉光英和吴萍不服并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2年8月17日,贵州省高院作出(2022)黔民申469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二审法院作出“故一审法院确定的案涉赔偿款比例是恰当的”等说法并无不当,故冉光英、吴萍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不符合《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情形,驳回其再审申请。


▲贵州省高院再审的《民事裁定书》(部分)

在这期间,因不服铜仁中院判决,冉光英、吴萍也向铜仁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2023年8月21日,铜仁市检察院以“铜检民监【2023】42号”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06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根据相关规定,铜仁市检察院不支持冉光英、吴萍的监督申请。


▲铜仁市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部分)

04.

这笔赔偿金究竟属于什么款项?

从多轮诉讼结果看,法院等最终认定的结果并没有如冉光英、吴萍所愿,问题也指向了这笔款究竟属于什么款项等问题。

一审判决中,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院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案涉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张国富的遗产,也不是张国富与冉光英的夫妻共同财产,系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的近亲属因受害人提前死亡所造成的未来收入减少的赔偿。

对这笔“共有物”如何分割的问题,铜仁市检察院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提到,死亡赔偿金系基于死者死亡后,赔偿义务人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其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故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原则上需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

铜仁市检察院同时认为,法院划定的分割比例已综合并充分兼顾各方实际情况,(分法)并无明显不当。故冉光英、吴萍提出的“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错误”的申请监督理由不能成立。

冉光英继续以信访等渠道争取“多分”的诉求,对此,2025年1月8日,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院在给其发出的《告知书》中称,“该案的法律途径已全部走完,希望您息诉服判,安心生活。”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院发出的《告知书》

早前一审判决中,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院也在判决书中建议,“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痛失亲人,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更应该相互谅解,最大限度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

不过,冉光英的弟弟冉光希向红星新闻直言:“如果谈感情就不会上到法院了,就因为认为分配不合理,协调不成,所以才走到今天这地步。”

张燕则说:“做人要知足。”

(文中张燕、张军、吴萍为化名)

红星新闻记者 韦星 发自贵州

编辑 包程立 责编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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