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刘梦
——以王某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例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张某驾驶货车与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当场死亡(死亡时,年龄为69岁)。经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配偶王某(女,60周岁,因脑梗死、双侧大脑前动脉狭窄、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胆囊结石、肺中叶综合症等住院治疗,现日常生活需要人照料)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各项赔偿共计60多万元。保险公司以“王某具备劳动能力,且死者李某死亡时已69周岁,根据法律规定,60周岁以上者推定为无劳动能力,李某生前已无劳动能力,且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有固定收入来源,因此王某的扶养义务应由其子女承担”为由,拒绝向王某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争议焦点聚焦于:被侵权人配偶是否符合被扶养人条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亦规定,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本案中,李某的妻子王某患有多种疾病,日常生活完全依赖于其丈夫李某的照料,因此她符合被扶养人的条件。尽管李某去世时已超过60岁,但我国并未设立农民退休制度,王某提供的证据显示李某生前耕种责任田并从事其他副业,表明他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因此,王某提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索赔是合理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纳入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索赔过程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和方法是关键问题。在计算时,还需考虑被扶养人是否有其他扶养人的情况,赔偿义务人仅需赔偿受害人依法应负担的扶养部分。因此,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索赔时,应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三、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