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以未缴社保为由寄出被迫解除通知书,为何还会败诉?
「法律解答」
第一,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补缴。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用人单位对未缴纳社保不存在恶意。
譬如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一直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但最近一个月未缴纳,之后经过庭审发现用人单位未缴纳的原因系人社局征缴安排变动所导致。
第三,劳动者先以其他理由提出离职,之后再行主张被迫离职。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自愿离职,或主动离开岗位去而不复返。鉴于劳动者离职、辞职属于形成权,故而意思表示到达一方便发生法律效力。故裁审机构只对首次的离职理由进行审查,不允许劳动者更改、反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 73.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如何处理? 对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四,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这一点很好理解,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前提条件。倘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当然无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第五,劳动者寄出的地址错误。
被迫解除通知书的地址并非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地或注册地,劳动者没有证据能证明用人单位已收到,故而无法主张被迫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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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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