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民有所呼、我有所为

成都残联【便民直通车】专栏

重点围绕

惠残助残民生政策、办事指南进行解读

让涉残事务办理

更通畅、更明了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是保障残疾人稳定就业的重要形式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

促进残疾人就业

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以及

残疾人就业创业相关政策规定

结合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实际

成都市残联联合市财政局印发

《成都市用人单位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实施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按照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奖励

今年,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奖励申报已开启!

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于3月1日至5月31日

持相关材料到

税源所在区(市)县残联进行申报

奖励对象有哪些?

用人单位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奖励标准是什么?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申报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文了解

1.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36号)、省残联等1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残办〔2019〕74号)、省发改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措施清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5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2.奖励对象有哪些?

凡成都市范围内,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均为奖励对象。

3.申报时间是多久?

3月1日至5月31日。

4.用人单位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2.已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比例的1.6%、不足25%,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

3.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5.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年度内用人单位安排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的人员就业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占比(实际就业月数/12)计算。

年度内用人单位安排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占比(实际就业月数/12)的2倍计算。

6.跨地区招用残疾人,可以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7.以劳务派遣等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等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8.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奖励标准是什么?

招用残疾人比例超过1.6%、不足25%的,根据上年度审核的超1.6%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照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奖励;超过部分不足1人的不予奖励。

其中,核定奖励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上年度审核的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为准)-上年度审核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不足1人的不予奖励。)

举例1:假设甲企业在职职工100人,上年度审核通过用人单位安排5名残疾人就业,则核定奖励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5-100*1.6%=3.40人,按照1000元/人/年的标准,应奖励3.40*1000=3400元。

举例2:假设乙企业在职职工100人,上年度审核通过用人单位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则核定奖励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2-100*1.6%=0.40人,超过部分不足1人,不予奖励。

9.申报材料有哪些?

1.《成都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残疾职工在岗证明承诺书;

4.提供纸质或电子版《四川省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申报年度)。

10.申报流程是什么?

1.申报。用人单位需先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持申报材料到税源所在区(市)县残联进行申报。

2.审核。用人单位提交完备的申请资料后,区(市)县残联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对本区域内审批通过的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情况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奖励。

3.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逾期未申报的,视同自动放弃。

11.其他事项

1.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由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2.成都市之前有关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成都残联

编辑:龙泉驿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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