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野生动物非法交易,

后果仅是失去自由吗?


案件快递

2021年前后,被告人李明从他人手中收购“羊角”等动物制品,一场持续2年的非法交易活动由此展开。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强、孙宇等人处查获了他们从李明处收购的“羊角”38根;在李明住处查获“羊头”4个,“羊角”191根。经鉴定,上述动物制品中,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藏原羚的头带角2个、角76根、头盖骨链接在一起的角3对;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藏羚羊的头带角2个、角109根、头盖骨链接在一起的角19对,共计价值3343000元。

面对法律的威严,被告人李明、王强、孙宇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6260元、25000元和5000元。新北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江阴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名被告人缴纳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费用,案件也由此进入更为关键的司法审判阶段。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明、王强、孙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或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制品。李明买卖藏羚羊、藏原羚动物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王强、孙宇买卖藏羚羊、藏原羚动物制品价值处于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区间。三人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本案中,对于野生动物制品的物种甄别以及价值评估,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且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果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公诉机关指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种属、数量及价值均予以认定。鉴于上述指控买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均被追回,被告人能退赃退赔,确实有悔罪表现,据此认定李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属“情节严重”并无不当。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采纳。

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三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王强、孙宇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分别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其中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三被告人能履行或部分履行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义务,孙宇还自愿缴款用于野生动物保护。综合考量上述情节,均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据三人在犯罪过程中的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一万八千元不等,其中对孙宇适用缓刑。

对扣押在案的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依法处理,确保这些珍贵物品得到妥善处置,不流入非法渠道。

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李明、王强、孙宇因买卖藏羚羊或藏原羚动物制品,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严重危害,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人需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以弥补其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同时,李明还需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3133740元。该笔赔偿款项,连同案涉已赔付款项,将经过论证后,按照拟定方案专款专用,全部用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助力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生存家园。

藏羚羊作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对其制品的非法交易严重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全社会的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已触犯刑法红线,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买卖羚羊角藏羚羊的行为,与直接捕猎野生动物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予以惩处,从而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同时,犯罪行为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被告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对野生动物生态价值的赔偿,以弥补因其犯罪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还包括国家为保护该物种所投入的资源成本等。通过刑附民这一审判方式,不仅要让被告人为其犯罪行为付出失去自由的沉重代价,还要让其在经济上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补偿,如此,方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唤起全社会对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高度重视,促使人们携手共进,共同守护我们珍贵的自然遗产,全力维护地球生态的平衡与稳定。任何妄图从非法交易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中谋取暴利的行径,都必将受到法律全方位、无死角的严厉制裁,绝不姑息。

在此,法官郑重提醒广大民众,务必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与生态观,深刻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未来的重要意义。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保持警惕,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以实际行动为守护地球家园的生态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江阴法院

编辑:黄枫怡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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