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本是一件开心的事,但张先生却因为购车陷入了烦恼。张先生在支付了15万元“定金”后,迟迟提不到车,无奈之下,便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最终,法院会如何判决?一起来看今天的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张先生看中了一台某品牌22款黑色轿车。经过一番考量后,4月8日,张先生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新车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张先生购买一台某品牌22款黑色轿车,车款总额为29.76万元,“定金为15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支付了“定金”,汽车销售公司告知拟交付车辆存在瑕疵。双方协商后,在4月17日又重新签订合同,更换为同品牌21款白色轿车,约定4月23日交车,到期未交车按照上份合同履行。然而,4月18日,汽车销售公司再次告知张先生拟交付车辆又出现问题

张先生认为该汽车销售公司违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但汽车销售公司表示张先生所支付款项为“订金”,仅退还了张先生所支付的15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两份《新车销售合同》均合法有效,第二份合同是对第一份合同的变更。张先生支付的款项具有定金性质,但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部分无定金效力。某汽车销售公司两次未能按时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完好无损车辆,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双倍返还定金,现某汽车销售公司仅返还15万元(含定金59520元)。

据此,法院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另行向张先生返还一倍定金59520元。


法官说法

01

定金的认定与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本案中,双方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定金条款,且张先生已实际支付,因此定金合同成立;张先生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的15万元中超出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不具有定金性质。

02

定金罚则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按时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车辆,构成根本违约,不仅要退还张先生所支付的包含一倍定金在内的购车款项15万元,还应向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即按照定金罚则另行向张先生支付一倍定金。

03

法官提醒

定金、订金仅有一字之差,法律效果大不相同。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提前了解自身需求,是否需要以定金罚则来担保合同履行,明确约定所交钱款的性质和数额,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商家违约时也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民三庭

编辑:李琪

校审:吴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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