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与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就意味着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该如何认定?近日,马尾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外卖骑手胜诉。
男子小陈在甲公司的配送点从事配送工作,双方签订了《业务分包服务合作协议》,甲公司委托某人力资源公司向小陈转账支付每月的报酬,并出资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工作期间,小陈接受该公司管理,并根据App的派单进行配送工作。
2023年1月,小陈在送货过程中不慎受伤,随后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确认小陈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日前向马尾法院提起诉讼。
甲公司认为,其与小陈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是合作关系的平等主体,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小陈认为,其日常工作都是由公司管理安排的,平时想休息需要向公司请假。另外,公司为他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因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马尾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仅根据书面合同的名称确定。
第一,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业务分包服务合作协议》,且小陈是根据App的派单进行配送工作,但小陈在工作期间需要接受公司管理,如果有事要请假,须向公司提出。由此可见,小陈的工作时间并不是其可以自主决定的,双方之间显然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
第二,甲公司委托某人力资源公司按月向小陈转账支付报酬,小陈从甲公司获得的劳动收入是其主要生活来源,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经济从属性。
第三,甲公司还为小陈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该险种中的雇员通常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马尾法院最终认定,甲公司对小陈存在明显的劳动管理行为,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丁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