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虎
“你没用我们的方案,没加水泥,没有压滤,造成溃浆!跟我们有什么关系?”乌鲁木齐天助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称天助设计院)一位人士说。
2022年12月24日,位于新疆伊犁州伊宁县卡拉亚尕奇乡的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伊犁公司)发生重大坍塌溃浆事故,造成1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305.32万元。
矿难报道。网页截屏
时隔一年半后,2024年6月19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才公布了《新疆伊犁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12·24”重大坍塌溃浆事故调查报告》(下称《事故调查报告》),称该起事故系伊犁公司以生态恢复治理之名违规回填尾矿料,引发北露天采坑底层断裂坍塌溃浆造成的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包括企业法人代表、党政机关负责人等在内一共有45人分别受到了追究刑责、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有14个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被建议给予经济处罚、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处罚;4家涉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单位和施工企业另案处理。
从调查报告的处罚建议来看,处罚覆盖面大,处理的人数众多。不过,这份调查报告在应急厅官网上只“存活”了数日被匆匆撤下。有知情人士称,系内部人士担心引发舆情。
事实上,《事故调查报告》的确引起了争议。有被追究刑责的工程设计单位人员对此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自治区政府《关于新疆伊犁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12·24”重大坍塌溃浆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指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选择性遗漏、对尾矿固化试验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处理意见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等多个问题。
“伊犁公司没有按照天助公司的方案来实施,发生事故,天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压滤、加水泥,这是我们方案的核心。”
01
被追究刑责者提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调查报告批复
伊犁公司是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前身为新疆阿希金矿,是集采、选、冶为一体的现代化黄金生产国有企业。
据媒体报道,阿希金矿北露天采坑于1993年开始施工,2005年3月闭坑。露天开采完后留下一个容积约为588.92万m³的露天坑,北露天采坑自2004年由露天逐渐转入地下开采。2015年6月,该矿为解决采矿废石、浮选尾矿的堆存问题,决定以生态恢复治理之名对北露天采坑回填尾矿料,并委托天助设计院编制《北露天采坑生态恢复治理方案》(下称《治理方案》)。
2019年8月,该矿与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温州二井)签订井下采掘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温州二井负责井下井巷掘进支护工程、安装工程、采矿工程、井下采场充填工程及后期的开拓工程。
天助设计院的名字数次出现在了《事故调查报告》中。天助设计院是一家从事矿业科技研究和技术服务的民营企业,现有冶金矿山工程甲级资质、固体矿产助查乙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
天助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受访者供图
报告称,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伊犁公司违规实施北露天采坑生态恢复治理项目,长期向北露天采坑回填的尾矿料无法固结,形成大量的尾矿浆,荷载增大后导致采坑底层断裂坍塌,尾矿浆溃入井下,造成井下作业人员失联和设备损毁。
参与编制《治理方案》的天助设计院“深陷其中”,《治理方案》被指不具备可实施性,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关键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一是设计依据严重失实。《治理方案》中“露天采坑底标高1450-1430米留作隔离矿柱”,而实际已于2004年至2009年采用崩落法完成开采,形成松散废石;“将1385-1400米留作安全隔离层”,而实际已于2013年3月至2016年10月使用下向进路胶结充填采矿法,分别回采了1385-1394米8线-36线隔离层矿石和1385-1400米40线-56线隔离层矿石;“根据矿体倾向1335米中段以下的地下开采活动位于北露天采坑境界外,北露天采坑回填工作不会对地下开采生产影响。”而实际北露天采坑生态恢复治理相关的充填站、底层等主要构建筑物均处于岩体移动范围内。《治理方案》表述的开采现状与实际严重不符。实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后,上部浆体压力逐年增加,隔离矿柱缺失,造成1400米部分巷道发生变形破坏、松散废石层不均匀沉降加剧,对事故的发生有影响。
二是存在重大技术缺陷。没有相应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未对采坑边坡情况及地下开采情况进行调查,没有提出有针对性工程措施;未进行地基承载力、变形计算,未对底层结构安全性进行分析论证;未对底层进行地基承载力、变形计算,未考虑F2断层对地基的影响。
三是未对工程技术指标进行试验论证。《治理方案》未对推荐的采用灰砂比1:10或1:15(底层可添加适量碎石)厚度为4米的底层填料工程技术指标是否满足荷载要求、凝结后是否具有防渗水作用进行分析试验论证,未制定底层与边帮结合部位防渗和抗压工程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建议由自治区住建厅给予天助设计院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吊销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厅将天助设计院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除了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天助设计院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金刚,该项目负责人甘晓红,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伊宁县检察院。刘虎 摄
甘晓红、李金刚被司法机关指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4年9月,伊宁县检察院对李金刚、甘晓红等人向伊宁县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还没有开庭审理。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天助设计院和涉案员工并不认可。2024年10月10日,设计院和涉案员工共同提起了行政诉讼。
02
民营设计院:并非案涉工程设计单位
天助设计院、甘晓红、李金刚和该院总工程师戴训斌(受到行政处罚)作为共同的原告,就自治区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行政批复一案,向乌鲁木齐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或部分撤销自治区政府作出的《“12·24”重大坍塌溃浆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下称《批复》)。
上述原告认为,天助设计院并非案涉工程的设计单位,甘晓红、戴训斌、李金刚对案涉工程也不负有直接责任,因此《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对事故性质认定及事故原因分析错误,并且调查组成员组成不合法,调查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系超期提交。自治区政府在作出《批复》时,未对《事故调查报告》的事故性质、事故原因、处理建议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批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多个证据,证明利用尾砂向北露天坑排放安全可行的理论单位是武汉工程大学,设计单位不是天助设计院,而是湖南省矿山充填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及长春黄金设计院,伊犁公司是按照湖南飞翼股份公司和长春黄金设计院的设计对北露天坑进行尾砂回填治理;伊犁公司采用了马鞍山研究院的技术设计对北露天坑进行回填,因此案涉事故调查报告查明的事故原因错误。
东部边坡下沉变示意图。图据网络
其次,天助设计院编制的方案里用尾砂加水泥等固化形成的膏体不属于尾矿料。《方案》中制备工艺为浓缩后尾矿浆经压滤后到75%浓度,然后加水泥固化,其以改变了尾矿的物理性质,这时的尾矿是作为充填材料使用的,就像沙子作为混凝土的材料一样。是全国矿山行业通用的充填材料,属于对露天坑的生态治理。而黄金设计院设计的北露天坑治理中的回填,除了打底外,上面的回填不加水泥,之后的回填尾砂(60%浓度)可不加水泥,这是导致露天坑内排入了大量不固结尾矿料浆的源头,2019年马鞍山研究院设计的浓度不小于56%的全尾砂回填均是尾矿料回填,不属于对露天坑的生态治理。
再次,伊犁州住建局关于现场调查核实事件的回复,证明伊犁公司没有按照方案的参数和工艺进行实验等,浓度与方案不符;案涉北路天坑回填材料的情况介绍的一个短视频,证明方案中有压滤,与伊犁公司无压滤之间的区别,是导致事故的原因。
最后,天助设计院总经理李金刚自行书写的《主要技术指标对比表》,证明案涉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事故现场未按照天助设计院作出的方案施工。
被告自治区政府辩称,1.调查组经调查,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性质、事故发生原因认定和分析准确。后事故调查组将《事故调查报告》提请自治区政府批复,自治区政府经审查作出案涉批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3. 原告所诉的案涉《批复》对原告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乌鲁木齐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方面因案涉《治理方案》存在重大缺陷,导致事故发生,案涉《事故调查报告》根据事故原因分别对甘晓红、李金刚、戴训斌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符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另一方面,自治区政府作出被诉《批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销《批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于2025年1月26日作出了驳回起诉的判决。
不过,判决书并没有对原告提出的“天助设计院并非案涉工程的设计单位现场未按照天助设计院作出的方案施工伊犁公司采用了马鞍山研究院的技术设计对北露天坑进行回填”等事故原因方面的问题作出审理意见。
03
充填治理的设计单位究竟是哪家?调查组袒护和包庇有关责任人?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不服,随后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上述原告认为,事故调查组的牵头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组成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出于某种目的,故意隐瞒、虚构事实或者做不实说明,袒护和包庇有关责任人。
新疆高院。刘虎 摄
他们上诉的事实和理由包括:
一、一审判决没有查清事实,北露天坑充填治理的设计单位是湖南省矿山充填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和长春黄金设计院,不是乌鲁木齐天助工程设计院,天助工程设计院只是编制了方案。
证据证实2016年2月26日,伊犁公司与飞翼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井下充填及地表露天坑生态恢复治理项目总包合同》,该合同为EPC模式,由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对北露天坑充填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调试等全过程工作,飞翼股份公司的设计费是100万元,合同明确是交钥匙工程。
2016年3月8日,长春黄金设计院交付《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井下采空区和地面露天坑充填初步设计(代可研)》。而天助设计院于2015年9月完成方案后,没有参加伊犁公司北露天坑的后续工作。
二、《事故调查报告》关于北露天坑坑底不均匀沉降的原因没有调查清楚。
北露天坑坑底不均匀沉降的重大原因之一是伊犁公司违法回采1385米至1400米隔离层造成,包括回采坍塌点40号线的隔离层。回采隔离层必然对露天坑底结构的稳定性构成重大影响,导致不均匀沉降。另外,部分溃浆必然是通过回采的隔离层涌入井下1300米以下作业面,造成18人死亡重大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对此亦没有查清。
《事故调查报告》认为天助设计院的治理方案中“将1385米至1400米留作安全隔离层”的依据严重失实与事实不符。天助设计院提交的证据证实,2015年9月《方案》出具时,1385米至1400米的隔离层尚存在,伊犁公司在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违法开采掉隔离层。
三、《事故调查报告》认为《治理方案》存在重大技术缺陷:没有相应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未对采坑边坡情况及地下开采情况进行调查,没有提出有针对性工程措施等。这混淆了技术方案与技术设计的概念和边界。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先有方案,再有勘察、设计,方案不能代替设计,方案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而伊犁公司委托的是飞翼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设计,《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实错误。
《治理方案》任务是项目申报获批,编制深度为预可行性研究或项目建议书阶段。该阶段文件不属于勘察设计文件,属于项目立项前长远规划和布局性文件,《治理方案》不是批准项目可以进行施工的设计文件。
四、关于一审判决采纳被上诉人的部分证据问题。事故调查组委托的立洲公司做试验,试验所用材料不是立洲公司提取或事故调查组提供,而是与事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伊犁公司提供,这可能影响试验的目的。立洲公司没有看过天助设计院的《治理方案》,其没有按照方案的参数要求等进行试验,立洲公司及试验人员也没有矿山检测试验资质。
五、关于一审判决称2017年5月《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阿希金矿地下采矿技改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存在的问题,该设计与李金刚、甘晓红无关,据此,应撤销《事故调查报告》对李金刚、甘晓红的处罚建议。“李金刚、甘晓红不是该设计的设计人员,不是审核人员,不是审定人员,即使该设计有问题,也不应由二人负责任。”
六、事故调查组调查人员与调查结果有利害关系,调查组调查人员组成不合法,因而《事故调查报告》程序不合法。
参加事故调查组的应急管理厅3名领导及7名管理人员与事故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事故调查组的成员组成不合法。一审被告曾辩称应急管理厅人员不属于事故调查组成员,与事实不符,事故调查组3名副组长由应急管理厅3名领导担任,调查人员中7名是应急管理厅人员。
新疆应急管理厅。刘虎 摄
“2021年11月30日给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阿希金矿颁发《安全许可证》,是俱伟、麦尔丹·木盖提这两位担任应急厅厅长、书记任职期间。颁发要上厅办公会议,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要承担责任,所以他们与事故的调查有利害关系。他们有撇清关系的现实需要。他们不应成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组中却担任副组长,所以调查违反法律程序。”一位律师说。
上诉状称,《事故调查报告》和自治区的《批复》认定天助设计院是北露天坑充填治理的设计单位,认定事实错误,《事故调查报告》对北露天坑不均匀沉降的原因没有调查清楚,对排入北露天坑的尾砂膏体不凝固的原因没有调查清楚,对《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阿希金矿地下采矿技改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设计人、审核人、审定人没有查清楚,《事故调查报告》程序不合法,应撤销《事故调查报告》对天助设计院的处罚建议及对李金刚、甘晓红、戴训斌的处罚建议。
2025年2月28日,自治区高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还没有作出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