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速新闻APP
编校 | 刘婉儿 审核 | 陈宁 马响响
(速新闻记者 马凌峰)去年以来,宿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食品、药品、家用电器等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重点领域,依法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10起相关典型案例。
1.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水果销售公司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当事人为拓宽销售渠道提升收益,开设网络店铺销售自制饮品、水果及预包装食品,委托他人伪造经营项目内含有“自制饮品制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传至网络平台,并上架相关自制饮品,构成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厨业公司经营不合格燃气灶具案。当事人购进并销售的某品牌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经检验不合格,构成经营不合格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7400元的行政处罚。
3.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足疗养生公司利用店堂告示侵害消费者权益案。当事人经营场所大厅展示的海报上印有“1.所有的充值不得超过本次消费的70%。2.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3.所有的充值不能退卡、不能退现”等内容;前台存放的“代金券”上印有“结账前请出示此券,最终解释权归某某足道所有”等内容,构成利用店堂告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4.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经营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案。当事人购买1台电子秤供使用,该秤依次按数字“1”“2”“3”键并按“去皮”键,就可以调整重量,存在显示称重数值高于实际重量的问题,构成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没收违法所得140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5.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技术发展公司虚假宣传案。当事人邀请100余名有意向购买产品的顾客在某酒店会议室举办现场促销会,在其宣传的PPT和会场外的展示牌上,宣传其经营的破壁灵芝孢子粉具有“癌症病人康复”“肝病患者康复”等功能;香入啡啡咖啡具有“平衡激素分泌、增加男性生理特征”等功能;乐康大康茶具有“女人:瘦身、美容”“男人:扶阳益肾、治疗前列腺炎”“儿童:调理肠胃、促进发育”“中老年:治疗三高、肥胖”“特殊人群: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等功能,上述宣传皆无事实依据,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6.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价格欺诈案。当事人在网络店铺商品主图上明确宣传“50条仅17元”“200米/盘到手价8.8元”“3卷5.57元”,而实际销售中,上述对应规格商品的最低价格分别高于上述宣传定价,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7.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大药房连锁公司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不符合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当事人在产品收货验收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能发现涉案产品涂抹式给药器的实物外观、包装、标签与产品名称、产品说明书中的产品描述、预期用途、使用方法严重不符的情况,构成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所经营的涂抹式给药器经检验不合格,构成经营不符合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涂抹式给药器、罚款106839.45元的行政处罚。
8.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建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当事人通过线上购买某品牌石膏板和龙骨,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向某项目工地提供,经品牌所有人鉴定,上述石膏板和龙骨系侵权产品,当事人构成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9.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文具店向未成年人销售抽奖兑付类玩具案。当事人在店铺内放置“蛋仔赏金卡”“百变钱庄”等5种玩具共7袋向未成年人销售,包装上均有“兑奖”“中奖”字样,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抽奖兑付类玩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玩具、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0.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酒业发展公司价格欺诈案。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店铺上架标价为17994 元/箱的“酱王”酒,以399元/箱的价格在网红直播间销售,当事人未有以17994元/箱作为成交价的交易记录,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