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才子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提到几则高价买“泥巴”的趣事。
他曾经高价买了块名墨,看上去“漆匣黯敝”,像是块好东西,结果回去时发现这“墨”是外表染黑的泥巴。他又买了几支蜡烛,结果发现点不着,原来“蜡烛”也是外表涂抹羊脂的泥巴。另一次,倒霉的是他从兄万周,买了只“烤鸭”,里面的“肉”却是泥巴冒充的。
在没有网络、没有电视、没有“3·15”的古代,人们又是如何打假维权的呢?
两千年前中国已经立法打假
早在两千年前,中国已开始打击假货,规范市场秩序。据《礼记》记载,周代“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度狭不中量,不粥于市……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
不符合标准的器具、布匹、食物等,都不准在市场上交易,可以说是为了打击“假冒伪劣”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标准。
《礼记》成书于汉代,其反映的周代内容不尽然准确,但却折射出汉代的“打假”情况。汉《二年律令》规定,任何腐坏的食物都不得上市销售,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
针对食品交易常出现的缺斤少两现象,汉代还在市场设置“公秤”,方便人们检验商品重量,这一做法也延续至今。
而最早关于打假的法律要追溯到战国时期。李悝在魏国主持制定《法经》,其中《五杂法》中规定经营药材的人不得售假,胆敢制假售假者,将受笞刑处罚。
唐代已有“三天退货”
到了唐代,打击“假冒伪劣”的制度渐渐完善,处罚更为严格。《唐律疏议》中规定,商家如果发现食品变质过期,必须立刻焚烧。销售假食品致人生病者,判刑一年;致人死亡的,商家将被判处绞刑!还将伪劣商品分为 “行滥”、“短狭”两类,前者指质量不合格,后者指缺斤少两,如出售这些商品,商家要受到“杖六十”的严惩。
同时,唐代还设立了商家“年检”制度。《关市令》规定,每年商户都要带所用的度量器具到衙门核验,合格者可领合格证。如果在市场交易中使用了不合格的器具,会受到“杖七十”的处罚。
在如此严格的规定下,很多商家在食品安全等领域不搞造次,但有些不法之徒打起了“擦边球”。
一些酒坊为了利益,在酒里兑水。在《启颜录》里,当时的“段子手”们讽刺到,所谓的“酒”,刚端上来“酉”就没了,只剩下水,“酒,何处漫行来,腾腾失却酉……有水在。”
有的商家则对茶叶下手。陆羽在《茶经》中感慨,一些投机取巧的商人,“采不时,造不精,杂以卉莽”,竟然在茶叶中掺杂柳叶、槐叶。
柳宗元更惨,本来身体不舒服的他,在大夫的建议下去市场买了“茯苓”来调理身体。服用后病情却加重了,原来他买的“茯苓”,是晒干的老芋头。
当然了,面对这些情况,唐代消费者并非束手无策。如今网购中司空见惯的“无理由退货”,在唐代已有。《唐律疏议》规定,人们购买商品后3天内发现有质量问题,可以找卖家要求退货。卖家不按要求退换的,经官府核实后,将对其处以“笞四十”的处罚。
官方与民间各有打假妙招
到了宋代,商品经济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有人开始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坑害顾客。
《清明上河图》局部
《武林旧事》中说“卖买物货,以伪易真,至以纸为衣,铜铅为金银,土木为香药”,在当时的市场,纸糊的衣服、掺假的银两、假冒的香料比比皆是,消费者苦不堪言,一不留意就中招。
在食品领域,奸商们惯用的伎俩则是“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注水”,甚至有人玩起了“指鹿为马”的把戏。《丞相魏公谭训》中提到一种作假手段,不法商贩廉价买来死马,深埋地下延缓腐烂“保鲜”,然后从地里刨出来,用豆豉腌制、炖煮。此时颜色、口感、味道与鹿肉无异,商家便把它当鹿肉来卖。
当时宋人以鹿肉为进补上品,价格不菲。一通操作下来,奸商获利不少。以至于后来很多人不敢在市场买鹿肉吃,因为清楚“今所卖鹿脯多用死马肉为之。”
面对造假的风气,宋代官府打假也是毫无含糊。除了沿袭唐代立法严厉打击假货、延续三日退货政策外,推出了一项新举措——成立行业协会。
宋代规定,各类商人组成行会,从事相关行业的经营者须加入行会,登记在册。行业协会会长(当时称“行首”“行头”“行老”等)作为担保人,对商品的质量成色把关。出了问题,会长要承担后果。消费者如果买到了假货,也可以到行会进行投诉。
民间打击假货也是各出妙招。当时对假货深恶痛绝的还有诚信经营的商人们,为了防止自家产品被“山寨”,他们想尽办法。湖州地区一家李姓铸镜作坊,在自家所产镜子背面刻有“假充李镜真乃猪狗”字样,既防伪,又咒骂了造假者,一举两得。
一位叫任一郎的鞋匠更高一筹,发明了一种“防伪标签”。他在制作的鞋内侧藏上一布条,上面写着制作时间和编号,与店里的“坐簿”记录一一对应。消费者来店里一查,便知鞋子的真伪。
资料来源: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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