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H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张万军、牛春雁律师作为其辩护人。辩护人已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H某并审阅案卷相关证据材料,对案情有详细了解,就本案的核心相关问题,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合理部分望贵院予以采纳。
一、综合案发起因及行为方式等,本案对H某行为的定性应当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本案起诉意见书指控H某持刀具捅伤被害人致死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的共同点是: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在主观上都有犯罪的故意。但两者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是伤害的故意,后者是杀人的故意(包括直接及间接)。因此,分清这两种犯罪,在于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时,一般综合考察案件的客观事实,具体而言,通过行为人的打击部位、犯罪工具、打击强度与行为的节制性、行为的危险性及其程度、事件起因、行为动机以及有无预谋、犯罪之后的态度与表现等因素进行考察。就本案事实来看:
(1)本案的发生系其与被害人因摊位纠纷而发生口角进而是其心生不满,犯罪嫌疑人H某因一时激动实而对被害人进行刺捅,事前无预谋;
(2)就犯罪嫌疑人案发时主观意愿来看,根据H某供述,其拿刀刺捅的位置系顺手刺到被害人肩部位置,其并没有有意选择要害部位;其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连续捅刺,在被害人倒地后的刺捅行为并非想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因自己抑郁症发作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导致。
(3)作案的工具是其拆快递使用,在本案中随手被用来伤害被害人,系偶然所得,并非为剥夺他人生命而特意准备;
(4)本案无其他证据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H某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H某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全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观点,对于因一时激愤而突发起意行凶的案件,如果在定性人存在较大争议,原则上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对于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行凶案件,尤其是被害人也存在过错的案件,如果定性存在较大争议,也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本案H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较为适当。
二、H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减弱,该因素在定罪及量刑时应当被充分考虑
犯罪嫌疑人H某因患有严重抑郁症,依法经司法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在因日常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时对被害人的施害行为,系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减弱的情况下做出,该事实,使其无法清楚认识到自己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对其行为定性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同时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关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应当对其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到案经过》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H某从就近的派出所主动投案,并且在所有笔录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H某的以上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成立自首的规定,应当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犯罪嫌疑人H某认可全部犯罪事实,真诚悔罪,其对罪名及定性的异议不影响其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的规定关于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认罚: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本案犯罪嫌疑人H某从侦查阶段其便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查明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其对行为的出发点以及当时的认知提出辩解,以为自己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并不影响对主要事实的认可,同时,其明确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愿意接受处罚,符合认罪认罚的认定条件,应当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以上意见,合理部分望予以采纳。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张万军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