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凌晨4时许

荔城交警指挥中心通过大数据分析预警

发现有无驾驶证人员驾驶汽车上路

迅速进行核查

确认车辆行驶路线

并指令路面就近警力进行拦截


经调查

还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20岁小伙李某青

驾驶绿色小型轿车到南门社区

未成年人田某聊了一会天后

一同出发前往秀屿区笏石镇接上其他朋友

在返程路上

李某青提出自己犯困

希望田某帮自己驾驶回城的道路

随后田某开始驾驶汽车

李某青到后座休息



随后荔城交警对两人驾驶的车辆来源进行倒查

发现该车由李某青以一日一千元的价格

向车行负责人陈某租用

陈某在明知李某青无驾驶证的情况下

仍将车辆租借给李某青


荔城交警已依法对李某青、田某

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并对车行负责人陈某把车辆交给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违法行为

依法处以罚款1500元


无证驾驶——违法!

把车租给无证人员驾驶——违法!

交警提示

租车公司作为从事车辆租赁的经营者,要严格审查承租人驾驶资格和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严禁向未成年人、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等不符合租赁条件的人员租赁车辆。

车辆承租人应在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持驾驶证和身份证租赁车辆,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尤其是未成年人驾驶。

▌编辑:小吴同学

▌校对:小陈同学

▌审核:蔡蔡子

▌来源:闽中网转自莆田交警

▌法律顾问:陈少东律师(微信:nxnx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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