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网友咨询:

  企业在单位内部向员工借款筹集资金是非法集资吗?

  杨司奇律师解答:

  企业向职工借款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被认为是有法律效力的,否则不仅借贷无效,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构成非法集资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杨司奇律师补充: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为单位内部集资:

  (1)将社会人员吸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继而向其吸收资金的;

  (2)单位主观上明知“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不相符,且“实际出资人”不是本单位职工的;

  (3)非出于单位自用目的而向职工进行集资的;

  (4)其他不应认定单位内部集资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杨司奇律师

黑龙江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大学国际法硕士,具有深厚的理论法学功底,秉承诚信、勤勉、尽职、高效的服务理念,主攻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婚姻家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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