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纠纷“未诉先解”
探索基层治理新路径
为提升行政案件审判质效,充分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积极作为,以实际行动探寻行政案件化解的最优路径,大力推动行政争议诉前化解工作,切实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约了诉讼成本 。
★基本案情★
在原告卜某某所涉的某拆迁项目完工后,第三人公司始终拒绝支付50万元监管拆迁保证金。其原因是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第三人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被告中心提请审批,审批后10日内,向原告卜某某返还监管拆迁保证金 50万元。而经原告卜某某多次要求被告中心审批,被告中心始终未予办理。鉴于此,原告卜某某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心履行审批职责,作出核准退还的审批意见。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争议涉及利益关系明确。在充分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决定在诉前开展行政争议和解工作,力求高效、妥善化解纠纷。
★和解过程★
立案初期,立案庭工作人员协同行政审判庭的赵建军庭长认真研究案情,找准矛盾源头,并积极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全面了解其诉求。在掌握基本情况后,工作人员将当事人约至法院,进行更为深入的沟通交流。
在法院调解过程中,立案庭及行政审判庭的工作人员立足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调查后的事实,对各方当事人析法明理、征询建议、深入分析利弊得失,多角度提出争议解决路径及调解方案。经多方不懈努力,被告阐明实际情况,并承诺在七天内向原告卜某某与法院给出答复。
最终,在赵建军庭长的悉心指导和各方当事人全力配合下,被告作出审批意见,原告卜某某向法院申请撤诉,这起行政争议案件在诉前得以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诉前和解机制的有效运用使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这是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举措,具有深远意义。对当事人而言,诉前和解机制开辟了一条高效、便捷的维权“快速路”,使其无需历经繁琐且漫长的诉讼流程,便能以最小成本化解矛盾,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对行政机关而言,诉前和解机制提供了自我审视与纠错的良好契机,能使行政机关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漏洞,进而优化行政行为,提升工作质量;从司法角度出发,诉前和解机制缓解了办案压力、提升了司法质效,同时也从根源上化解了行政纠纷,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各项事业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
责任编辑:侯玉丽
一审:乌兰
二审:赵建军
三审: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