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近日,靖远县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该案件涉及因企业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引发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争议。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3年5月入职甲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7月,张某工作中不幸受伤。2024年10月29日,张某向某职能部门提交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张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申请被某职能部门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后张某诉至靖远县法院,要求确认张某与甲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请求甲公司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6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甲公司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理由如下:1.张某和甲公司均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2.张某加入新入职员工群,管理员向新入职员工发送了甲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该公司通过钉钉软件对张某进行日常考勤管理,张某严格按照甲公司的时间打卡上下班。可见,甲公司的考勤制度适用于张某,张某接受甲公司的管理,服从甲公司的内部劳动规则,甲公司对张某存在事实上的管理,张某已经被纳入甲公司的组织体系,成为企业组织中的一员,其人格从属于甲公司;3.张某提供的劳动是甲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经济从属于甲公司。虽然甲公司主张张某未向其公司提供劳动,但张某已经完成了其初步举证责任,甲公司应当就他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甲公司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综上,法院认为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向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0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所谓劳动关系,就是劳动力的所有者一方(劳动者)将自己的劳动力有偿交给另一方(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人身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用人单位的控制,劳动关系呈现人身关系的特征,进而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立劳动关系。

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的工资。需要注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并不是直接按月工资×2计算,而是按月工资×1计算。虽然劳动合同法第82条表述的是“二倍工资”,但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发放了工资。换句话说,就是“二倍工资”包含了用人单位已经发放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只需要另行按照月工资的1倍支付。这也就是大家经常所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记住以下15个要点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需会计人员签名)、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除非该同事已经离职,否则该条不太有可操作性);

6、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

7、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

8、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会发出的本人是当事人的荣誉证书、奖状、惩罚通知单、工会会员证(甚至印有公司字样的保温杯等);

10、工作中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11、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

12、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

13、因交通事故引发工伤,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的笔录;

14、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登记、询问调查笔录等。

15、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一定要尽可能保留能够证明自己付出劳动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服、工作证、考勤表、采购小票、工作群聊天记录、请假条等等一切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来源:靖远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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