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庆微媒
今天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庆市消费者协会
召开2025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新闻发布会
公布了
2024年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十大案例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类案件
大庆市让胡路区某养生保健馆销售商品时对商品进行虚假描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虚假说明方式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质量类案件
大庆市某加油加气站销售的92#车用乙醇汽油,经检验不符合《车用乙醇汽油(E10)》的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该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特种设备类案件
大庆市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出租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出租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认证类案件
大庆高新区某饭店在其销售的“有机菜花”食品名称中标注“有机”字样,但不能提供涉案食品的采购凭证、供货商经营资质、检验报告、产品有机认证或其他有关证明。该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构成销售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在产品上标注含有“有机”文字表述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计量类案件
大庆市萨尔图区某露天市场流动摊贩贾某涉嫌使用带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销售农产品。经某市计量检测研究院检定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果为“经检测该数字指示秤具有做欺骗性使用的特性。按顺序连续按下“7”“键、“去皮”键开启作弊模式。按顺序连续按下“12121”键、“去皮”键可更改密码”。贾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电子秤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化妆品类案件
大庆市龙凤区某美容会所使用的18瓶甲油胶,其中1瓶只有保质期无生产日期,17瓶已经超过保质期,且未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及制度。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相关产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知识产权类案件
大庆市红岗区某超市销售的三种知名白酒,经辨认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食品类案件
大庆高新区某饭店经营的啤酒超过保质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广告类案件
大庆市某米业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某商铺发布内容为“龙洋十六,非转基因大米,东北大米新米”的违法广告。经查,在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中并无稻米的种类,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价格类案件
大庆市萨尔图区某主题宾馆未明码标价向消费者收取延迟退房费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有关规定,构成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绝对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