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公告,将地达西尼、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这一举措意味着,除特定药品制剂外,依托咪酯正式被纳入刑法意义上的毒品范畴。随着这一变化,涉及依托咪酯烟油的贩卖案件日益受到关注,其中毒品克数的认定不仅关系到对犯罪行为的定性,更直接影响量刑的轻重。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实践操作以及相关案例等方面,深入剖析贩卖依托咪酯烟油毒品克数的认定问题。
法律依据:明确毒品数量计算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同时,该条款对于不同数量毒品对应的量刑幅度作出了详细划分,凸显了毒品数量在毒品犯罪量刑中的关键地位。在毒品数量的计算上,刑法强调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这一规定为毒品克数的认定奠定了基本法律框架。
国家禁毒委员会(2023)15 号关于印发《依托咪酯依赖性折算表》的通知进一步明确,1 克依托咪酯相当于 0.4 克海洛因。这一折算标准为将依托咪酯纳入统一的毒品量刑体系提供了依据,在实际案件中,司法机关会依据该折算表,将依托咪酯的数量换算成与海洛因相当的数量,从而确定量刑的基准。
实践操作:以烟油净重认定毒品重量
在依托咪酯类毒品案件中,实践中通常以烟油的净重认定为毒品的重量。这一操作方式基于毒品犯罪打击的实际需要,旨在避免因毒品稀释、混合等情况导致对犯罪行为的轻判。由于依托咪酯烟油往往会与其他添加剂混合,若按照依托咪酯的实际含量计算毒品重量,可能会因难以准确测定含量而使犯罪分子逃避应有的惩罚。因此,直接以烟油的净重作为毒品数量的认定标准,既便于操作,又能更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
案例分析:毒品克数认定的具体情形
案例一:单纯贩卖依托咪酯烟油
2023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8 日,谢某某单独或伙同曾某在江西赣州多地向吸毒人员出售自制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共计 122 个(含烟油 202.19 克),非法获利人民币 27700 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谢某某家中查获自制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弹 65 个(含烟油 110.15 克),烟油 3 瓶(净重 48.86 克)。在该案中,法院将查获的所有含依托咪酯烟油的重量累计计算,以此作为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的依据。最终,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两万元。此案例清晰地展示了在单纯贩卖依托咪酯烟油案件中,如何通过累计烟油净重确定毒品克数,并据此作出量刑判决。
案例二:从贩毒人员住所查获毒品
在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4)粤 20 刑终 178 号案例中,辩护人主张被告人有长期吸食电子烟的习惯,公安机关从其身上及住处缴获的 40 个电子烟弹属于自持使用物品,不属于贩卖的毒品的观点,没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对于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这一案例体现了在毒品克数认定中,对于从贩毒人员相关场所查获的依托咪酯烟油,即使存在被告人辩解为自用的情况,司法机关也会综合考虑其贩毒人员的身份等因素,倾向于将查获的烟油数量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
案例三:共同犯罪中的毒品克数认定
在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赣 1023 刑初 110 号案例中,案涉电子烟系二被告人共同犯罪标的物。在没有证据证明一方单独向另一方贩卖的情况下,对于共同掌控的毒品,若一方自行吸食,不应当认定为另一方向其贩卖毒品。法院根据共同犯罪的特点,综合判断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毒品克数的归属以及最终的量刑。这表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毒品克数的认定并非简单地按照持有或吸食情况划分,而是要依据共同犯罪的整体事实进行判断。
综合考量:影响毒品克数认定的其他因素
除了烟油净重这一关键因素外,在认定贩卖依托咪酯烟油毒品克数时,还需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例如,贩卖次数与对象会对量刑产生影响。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属于 “情节严重” 的情形,即使毒品克数未达到较高标准,也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犯罪情节,如是否存在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同样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在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浙 0482 刑初 408 号案例中,被告人虽情节严重,但存在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等情节,且已退缴违法所得,最终适用缓刑。是否存在未遂等特殊情形也至关重要。在特情手段下交易,一般不算未遂,但在部分案例中,如被告人在等待交易过程中被侦查机关查获,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未遂,从而影响毒品克数在量刑中的作用。
贩卖依托咪酯烟油毒品克数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既涉及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统一的折算标准,又需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无论是司法机关、法律从业者还是社会公众,都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以准确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