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外养老院、校外培训机构火灾事故频发,暴露出相关经营服务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薄弱的共性问题。为进一步构建“民生安全防护网”,筑牢老幼服务场所和特殊群体消防安全防线,《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以下称《条例》)对老幼服务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进行规定。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福利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婴幼儿活动场所、月子中心、未成年人校外培训或托管机构等经营服务场所,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未明确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服务对象居住和主要活动的场所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火灾探测报警器、声光报警装置,并保持装置完好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的住宅以及耐火等级低的老旧居民住宅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喷淋装置等消防设施。

《条例》第八十二条明确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相关经营服务场所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通过立法补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弥补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对部分民生场所及弱势群体住宅的覆盖不足。同时,针对独居老人增多、老旧住宅消防隐患突出等社会问题,明确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弱势群体住宅、耐火等级较差的老旧小区提供消防设施,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补足基层消防安全短板,破解老旧建筑结构性火灾风险,压实多方责任形成共治格局,充分彰显对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相关经营服务场所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再进行处罚,通过“警示--整改--追责”的递进机制,推动相关经营服务场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以法规刚性填补监管空白,利用法治手段推动公共安全资源向风险高发领域倾斜,强化特殊群体生命安全保障,构建更加精准的社会火灾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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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综合指导科

审核丨黎宙

出品丨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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