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面蓝色字体关注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层层分包、转包后
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在工地受伤,
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找建设单位?
找施工单位,还是劳务公司?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又该如何赔付?
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建筑工地农民工在工地发生事故受伤引发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9日,甲公司(分包单位)招募了一名建筑工人刘某,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次日,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所附雇员名单含刘某。同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总承包单位)签订《钢结构安装清包工内部协议书》,约定乙公司将某项目工程分包给甲公司。同年5月,刘某在项目工地作业时不慎被钢梁砸伤左脚,入院治疗。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刘某用工单位为乙公司,其因案涉事故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
图片来源于网络
甲公司承担刘某的治疗费用后向保险公司追偿,遭到拒绝。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向其赔付保险金15万元。
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针对刘某工伤保险投保主体、工资发放主体、认定工伤决定书所载用工单位均为乙公司,即与刘某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是乙公司而非甲公司,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理赔。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工伤保险投保主体、认定工伤决定书所载用工单位均为乙公司的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规定,乙公司作为项目总包方在项目施工期内需为该建设项目购买工伤保险,并积极协助办理工伤理赔,该行为属于乙公司在工程建设特殊领域下,基于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必要措施,并不能直接证明其与刘某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其次,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系劳动关系建立的重要依据。甲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所载条款、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符合劳动合同基本特征。
最后,针对案涉工资发放,甲公司在案涉项目工地施工的工人工资由其施工现场带班人员统计、计算后形成工资支付表,后报送至乙公司处,乙公司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统一支付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该工资发放模式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乙公司作为项目总包方代付的工人工资对应的系甲公司按照分包合同应当领取的工程进度款,故工资支付主体为甲公司。根据在案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情况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可以认定甲公司与刘某已建立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刘某作为甲公司员工,基于甲公司生产需要被安排至案涉工程项目地从事钢结构安装工作,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单约定予以赔付。
综上,经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甲公司保险金15万元。
法官说法
一、工程建设特殊领域下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要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亦存在例外情形。实践中,建筑行业普遍采用的发承包、层层转包、分包等经营模式,同时亦存在企业用工不规范问题,往往使处于经营链条最末端的农民工难以确认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第一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两种方式,一种为建筑施工企业固定职工参保,另一种为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保,后一种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是按建筑项目参保。在工程建设特殊领域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工伤保险参保形式,系切实维护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权益保障,基于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必要措施,但项目参保单位与项目中受伤劳动者并不必然建立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的判断应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综合其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综合确认劳动关系。
二、工伤保险vs雇主责任险
建筑业工伤保险系国家根据建筑行业特点制定的强制性参保险种,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对于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保,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而雇主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系作为法定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其保险责任一般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因工作原因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主要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投保具有强制性。而雇主责任险则是商业保险,是否参保取决于雇主单位自身意愿。2、受益人不同。工伤保险权益主张主体为雇员及其近亲属。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为雇主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受益人、被保险人为雇主,故在雇主向雇员履行赔付义务后,保险公司向雇主承担相应保险理赔责任。
01
02
03
郭军律师
职位:主任律师
电话:400-697-0701
业务专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等。
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97-0701
传真:021-33856629
地址:
备注:图文来源上海虹口法院
公鼎开通微信在线咨询
公鼎律所现已开通律师微信在线咨询服务,工作时间为:上午9:00至下午18:00, 如非工作时间无法及时解答您的提问,您即可在平台留言并留下微信号或联系方式,我们会在下个工作日给予您回复,欢迎大家前来咨询,公鼎律所竭诚为您服务!
声明:本平台发布的所有图文内容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旨在为广大用户提供法律研习资料、传递有益信息。我们的初衷是增进公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提升法治意识,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法治建设。本平台发布的所有内容均与商业利益无关,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商业推广或盈利行为。如无意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并在确认后立即删除相关内容,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