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2025年3月10日,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了《<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一)>的通知》(川劳人仲委函〔2025〕1 号),其中第十条规定,“确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应当重实质,轻形式。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以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规避劳动关系的行为。”

那么,何谓“ 重实质,轻形式”?这究竟是什么意思?

「法律解答」

实践中,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定义,依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人社厅发〔2023〕50号)可知,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通俗的来说,通过网上第三方平台,譬如美团、饿了么、京东、货拉拉等平台,接单并提供服务的劳动者。

而这些劳动者在实践中很可能是由第三方人力资源商寻找并与其建立相应法律关系的劳务提供方。因为上述平台为了能够及时给到需求方(消费者、业主)稳定优质的服务,或可能招募一些全职劳动者。

这里的第三方人力资源商,说得通俗点,我们可以理解为包工头或介绍人,但是通常情况下为了能与平台合作,他们会以公司的方式运营。这些人为了赚取人头费、赚取中间的差价,或可能要求这些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方式变相规避劳动关系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时劳动者便可以请求劳动仲裁委确认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商存在劳动关系。

而「重实质轻形式」便是要求劳动仲裁委的仲裁员在审理这类诉请时需要更重视,综合劳动者的所有证据进行判断,不能仅依靠第三方人力资源商、平台的协议以及劳动者存在个体工商户的身份来认定劳动者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商或平台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另外,「重实质轻形式」亦是具体法律的简化通俗表现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具体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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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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