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法治》


《数字法治》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出版社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协办,作为全国性数字法治领域唯一的学术期刊,已与“中国知网”和“北大法宝”就数字出版开展合作,是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期刊。

内容提要

第1期

(一)

特稿

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促推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张军【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首席大法官】

(二)

人工智能法治

编者按

人工智能的汹涌浪潮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重塑人类的生产生活模式、社会组织架构及国家治理体系,在带来文明跃升契机的同时,其引发的算法偏见、数据垄断、责任模糊等问题亦给传统法治框架带来巨大挑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第19届亚太首席大法官会议上,明确指出加强和完善人工智能法治治理的重大意义,强调这是关乎公平正义与人类命运的时代课题,呼吁全球法院积极应对人工智能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的挑战,共同探索人工智能与司法的深度融合。

为深入探讨此议题,本期特此策划“人工智能法治”专题,汇聚法学、司法与技术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结合张军院长的讲话精神,聚焦法学教育转型、法律科技演进的理论前瞻、透明度原则适用、大模型治理规则、数字法院生态建设及全球治理协同等核心议题,从理论探索、规则构建及实践创新三个维度贡献智慧与洞见,助力绘制人工智能时代科技向善、法理共荣的美好图景。

论法学教育同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

张文显【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是当今世界教育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能否把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科学理性、系统有效地运用于法学教育,事关我国法学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跃升,事关我国法学和我国法治的国际竞争力。立足这一认知,本文以四个“必然要求”阐述了法学教育同人工智能深度融合的重大意义和战略机遇;从推进法学教育智能化、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智能化、推动“法学教育+人工智能行动计划”、培养法律和人工智能兼修的复合型法治人才、推动人工智能法学教育国际化五个维度论述了法学教育同人工智能深度融合的路径和方法。

关键词:法学教育 人工智能 深度融合 法学教育现代化

人工智能在数字法院建设中的应用

茆荣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内容提要:当今世界,全球经济数字化转型不断加速,数字技术深刻改变着人类的思维、生活、生产、学习方式。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蓝图,强调了加快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性。人工智能技术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在数字法院建设中前景广阔,贵州法院尊重发展规律,坚持科技赋能,构建人工智能应用保障体系,推进数据融合治理以数促智,深化拓展人工智能技术攻关,聚焦重点领域强化数字赋能,以积极作为的态度探索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实践。但是,人工智能的发展也可能产生风险与制造挑战。如何让人工智能科学、合理、有效融入数字法院建设,结合人工智能的特点和法院工作的特性,文章从路径审思——把握原则——筑牢基础——重点突破等方面予以深入剖析、提出相应思路和参考方案。

关键词:人工智能 数字法院 以数促智 数字赋能

透明度原则在人工智能治理中的适用

张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人工智能研究院AI安全与治理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武汉人工智能研究院副院长】

内容提要:透明度原则是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信息披露制度或WTO法律框架中主要约束政府的“透明度”要求不同,人工智能治理中的透明度原则作为对技术的约束,其范围扩大至私主体,对商业主体(技术主体)施加了更多义务。随着国际社会对人工智能发展规律认识的不断加深,各国先后采取了提高透明度的法律和政策方案,并在人工智能算法、数据治理、自动化决策等方面引入相应的透明度治理措施。但透明度治理牵涉多方主体的利益,过度地提高人工智能系统运行的透明度可能导致数据安全、隐私泄露、阻碍创新等问题,并且和现有的技术标准与法律体系难以衔接。因此,人工智能系统的透明度要求应当是有限的、适度的,更类似于一种算法规制的手段而非目的。

关键词:人工智能治理 透明度原则 有限与适度 算法规制 算法黑箱

论大语言模型时代的法律科技

许多奇【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智慧法治实验室主任】

内容提要:大语言模型时代,法律科技正经历着从自动化到智能化的转型。其发展趋势表现为专业化与精细化发展、科技化与智能化转型、国际化与多元化拓展。大语言模型通过深度学习和自然语言处理技术,提升了法律研究、合同分析、案件预测和文档自动化的效率,也不可避免地面临机器幻觉、数据滞后等现实挑战,必须通过算法监督和信息保护,以确保技术的合规性和安全性。法律科技的发展不仅要求技术进步,还强调社会公平正义,确保法律服务的公正性和适应性。最终,人的决策权在司法中的核心地位不可替代,法律科技辅助而非取代人类法官。

关键词:法律科技 大语言模型 深度学习 机器幻觉 知识图谱

联合国框架下的人工智能规则治理

张凌寒【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联合国高级别人工智能咨询机构中方专家】

内容提要:为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全球风险与挑战,联合国在其框架下推进人工智能规则治理。联合国成立高级别人工智能咨询机构并发布相关报告以揭示全球人工智能风险和机遇,同时以决议与契约的形式促进人工智能国际治理水平。此外,联合国内部各专门机构也正着力推进专门领域人工智能治理。

关键词:联合国 国际治理 人工智能治理 全球南方 包容性治理

司法人工智能在数字法院生态构建中的应用

邹劭坤【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刘奕群【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教授、清华大学互联网司法研究院院长】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推动了我国司法制度和审判体系的数字化变革。在数字法院建设的大背景下,本文以国内外司法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形态为视角,观察总结当前相关技术的应用经验,结合对国内数字法院典型成果的调研与分析,提出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在数字法院应用中存在着法律场景拓展、业务标准复用和司法知识注入方面的技术挑战,并展望未来司法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向:以通专结合的司法基座模型为基础,共享数据、场景与标准,全面建设数字法院应用服务的活跃生态。

关键词:数字法院 生成式人工智能 司法人工智能 司法基座模型 通用模型

法律基座大模型的建构路径与应用展望

余茂玉【人民法院出版社总编辑】

林志农【人民法院出版社副总编辑、人民法院电子音像出版社社长】

张承兵【人民法院出版社总编辑助理、人民法院电子音像出版社副总编辑】

石 鹏【人民法院电子音像出版社副社长】

内容提要:在科技创新的浪潮中,人工智能受到国家战略层面的高度重视,法律行业也积极探索与大语言模型的融合,相关政策陆续出台。然而,法律行业应用大语言模型面临诸多挑战,包括数据合规性存疑、内容安全受到威胁、专业性难以保障以及司法责任界定不明等问题。本文聚焦于法律基座大模型在法律行业的构建路径与发展。首先,从国家战略大力推进以及行业特性导致供需迫切这两个维度,深入阐述了大语言模型技术与法律行业的高度适配性。其次,结合法律行业的特殊性,论证了构建法律基座大模型的必要性,并详细分析了其在数据语料、内容安全、专业性和司法伦理、行业的稳定安全供给和便捷普惠满足公众的需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在此基础上,从顶层设计、分类汇聚语料、建立安全机制、配套评测体系以及搭建知识工程、落实国家公共数据战略等多个维度,提出了法律基座大模型的架构路径,并揭示了法律基座大模型能够为法律行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在技术和应用层面展现出广阔的前景。法律基座大模型不仅能够提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还有助于促进公正司法和法治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司法文明迈向更高水平。

关键词:法律大模型 基座大模型 法律大数据 知识工程 司法伦理

(三)

网络法治·帮信罪

编者按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已成为信息网络犯罪产业链中所涉重要罪名,犯罪形态、结构不断转型升级,手段、方式日趋智能化,案件数量跃居各类刑事案件第三位。实践中,该罪司法适用面临一些疑难问题,理论上也存在争议。

为精准打击、对症施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就帮信罪的司法认定、体系治理进行广泛调研,推动“涉‘两卡’案件所涉帮信罪的司法适用与政策完善”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会同理论界、实务界专家共同开展研究工作,以最大程度凝聚共识,解决司法实践突出问题。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动帮信罪出台司法指导文件,提炼、整合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对相关重要和疑难问题,本刊特此邀请有关负责同志撰写实务文章,以答疑解惑、厘清争议。同时,邀请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石经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于改之以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共同探讨如何立足罪责相适应原则,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好地实现帮信罪的依法治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结构形态与司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课题组【课题组成员:陈鸿翔(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翟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陈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长)、王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长)、王肃之(最高人民法院四级调研员)、王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助理)】

内容提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结构形态上呈现案件数量高位运行、以涉“两卡”案件为主、被告人“三低一高”、犯罪形态和方式迭代升级等特征。该罪案件在司法处理中面临如何与上下游犯罪相协调、犯罪门槛低、相关规范复杂、体系治理不完善等问题。在司法认定上应把握该罪的独立性,依法认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与提供“两卡”等帮信行为,做好与关联犯罪的区分。应切实践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好行刑衔接,推动刑事禁令的落实。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结构形态 司法认定 刑事政策 体系治理

帮信罪的司法限缩适用研究

石经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科负责人】

郭佳怡【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务】

内容提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认定上存在轻微行为入罪形式化、主客观构成要件不全和误将过失的“情节严重”作为入罪标准等扩张适用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源于有关规范的规制不明,以及误将损害结果作为犯罪认定的决定性依据、不当扩大客观构成要件认定范围和缺失构成要件要素认识的认定标准。为有效实现该罪的司法治理目标,有必要对其进行限缩适用,包括基于刑法总分则关系运用《刑法》第13条和第37条规定对其轻微行为进行合理定性,以及基于犯罪构成要件整体性特点对帮信罪的主客观要件作准确全面考察,基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构建构成要件要素认识认定标准。

关键词:帮信罪 扩张适用 限缩适用 体系思维 完整法律适用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困境及其克服

于改之【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廉政与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

陈博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面临“明知”认定不清、“犯罪”界限不明、共犯处理不一、竞合处断混乱的适用困境。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帮信罪的性质——“违法连带性”的认定及其判断规则亟待明确。“违法连带性”具有事实与规范的双重属性。事实层面,应考察帮信罪主体是否为上游犯罪提供了必要条件或支持、行为之间因果链的紧密程度以及行为在物理和精神上对犯罪的直接影响。规范层面,应以规范保护目的为指引,评估帮助行为对整个犯罪行为链的功能性贡献。“明知”涵盖对行为“违法连带性”的认知,并对整体法秩序的损害有认识;帮助行为可以分为“强连带性”“部分连带性”及“弱连带性”三个类型;在竞合的场合下,宜将帮信罪与诈骗罪等认定为想象竞合关系。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共同犯罪 违法连带性 规范保护目的

“两卡”案件所涉帮信罪的司法适用与治理措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课题主持人:靳学军,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课题组成员:张素莲、祝兴栋、邱波、金昌伟、龙立、唐麟等】

内容提要:“断卡”行动开展以来,涉“两卡”帮信罪案件处于高位运行状态,涉案主体呈现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特征,犯罪手段趋于技术化、产业化,形成“卡农—卡商—卡头”层级化分工链条。对帮信罪的认定,存在主观明知要件的扩张性推定、情节严重标准的“唯数量论”倾向、主从犯量刑差异不明显、缓刑适用率偏低等问题。建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惩组织者与技术性帮助行为,对初犯、未成年人等适度从宽;推动技术反制体系升级,强化虚拟货币追踪与AI预警;完善行业监管与实名制,建立涉诈资金穿透式监测机制;加强普法宣传,重点覆盖青少年及高危群体;平衡刑法规制与源头治理,通过行政、司法与社会协同,压缩网络犯罪生存空间。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断卡”行动 “两卡”案件 法律适用 综合治理

(四)

圆桌论坛·自动驾驶

编者按

随着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创新发展,自动驾驶汽车的功能和安全性得到显著提升,武汉市“萝卜快跑”等自动驾驶汽车的试点实践如火如荼,不仅引发对技术应用是否安全可靠的热议,还引发自动驾驶在遭遇紧急情况时究竟如何作出利害选择等科技伦理争议。为了更好地推动自动驾驶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内外纷纷加速推进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我国地方政府也通过地方立法促进相关产业的创新应用和规范发展。北京市作为全国自动驾驶技术发展的科技中心,于近期发布了《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为此,本刊邀请多位自动驾驶汽车法律治理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条例的起草背景、创新内容以及对产业未来发展的社会影响等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当下数字法治建设目标,共同探讨和论证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方式,以期为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良性发展、人工智能技术治理实践提供有益的治理建议。

自动驾驶治理的中国路径——《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的背景与创新

主持人:赵精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副主任】

笔谈人:郑志峰【西南政法大学科技法学研究院教授】郑飞【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吉栋【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建肖【理想汽车数据合规与法律研究负责人,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联合培养博士后,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访问学者,法国巴黎第一大学“中法欧洲法”项目访问学者】

(五)

数字经济治理

数字经济“效率正义”的法治建构——基于电商主播民事责任承担的研究

黄尹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昭【中国人民大学中华法治文明高等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内容提要:电商主播介入“平台—商家—消费者”三元电商结构,形成了更为复杂的四元电商法律结构,导致消费者辨别责任主体困难、求偿不便、维权效率低。法律责任承担的公平既在于分配,亦在于顺次。消费者的主张并不总是正当合理的,但赋能其提出主张的能力仍是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法治目标。主播向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描述和许诺,应当视为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基于“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主播违反许诺的,应对消费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特别是超越复杂法律关系先行赔付,并承担更多举证责任。此外,亦可探索对四元结构中关键性合同条款作一定备案与披露。

关键词:直播销售 电商纠纷 效率正义 先行赔付 用户中心主义

民事强制执行视域下数字资产的界定路径

吴俐【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杨馥源【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事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数据现如今充斥着我们的生活,其中部分数据的集合具有财产属性,构成数字资产。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数字资产的界定标准日益困难。本文通过观察民事强制执行视域下的财产,为数字资产的界定提供路径,以促进财产权理论的发展。作为执行标的的财产兼具事实上与法律上的可执行性,且与实体法上的财产在范围上基本同一。相比之下,事实上的可执行性与财产的本质有关,是更为基本的属性,其内含“可明确性”“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三个具体要素,分别与传统财产权理论中的“普遍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相对应,在判断上更具实操性。以事实上的可执行性为评价基准,可以构建出数字资产的界定路径。

关键词:民事强制执行 数字资产 数据 可执行性 财产权 界定路径

(六)

司法大数据

数智技术赋能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研究——基于S县实践情况的分析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课题组【课题组成员:李俊慧(社会治理发展研究部部长)、奚哲涵(高级法律研究员)、卓煜(社会治理发展研究部副部长)、刘茜(法治评估研究中心主任)、周安妮(司法便民联合创新中心主任)、李晓智(司法便民联合创新中心联席主任)、胡亚谦(数助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内容提要:基层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命题。数智时代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现代化的目标即通过数智技术提升矛盾纠纷预警工作的精准性、提高矛盾纠纷化解的效率、增加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增强评估机制的科学性。从S县实践来看,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存在纠纷化解理念不够先进、纠纷化解体系不够完善、公众参与度较低、评估体系科学性有待提高、数智化程度不高的问题。应当更新数智时代矛盾纠纷化解理念,完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和评估体系,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同时引进大数据企业参与纠纷化解工作。

关键词:数智技术 基层治理 矛盾纠纷预防 矛盾纠纷化解

(七)

数据法治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规则的适用

王春晖【南京邮电大学、浙江大学双聘教授,网络空间治理与数字经济法治(长三角)研究基地主任】

内容提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依法持有公共数据资源的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的活动。2025年3月1日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数据局公布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实施规范》)正式施行。《实施规范》从基本要求、方案编制、协议签订、运营实施、运营管理五个方面,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决策流程、实施路径和管理要求。由于《实施规范》是一项创新性的数据产权制度,备受社会关注和期待,亟须在法律和政策层面进行宣传解读,并在法治和政策体系保障下实施,本文重点就《实施规范》中涉及的政策执行和法律规则适用作具体解析。

关键词:公共数据资源 授权运营 适用规则 数据产权 数据治理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三重法律责任

费安玲【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楷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大数据杀熟行为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一种,与其他类型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存在本质区别,其中的关键就是大数据杀熟行为处理的是个人消费信息而非其他类型的个人信息。个人消费信息较其他类型个人信息具有集个人属性和社会属性于一身的特点,正是这一特点使大数据杀熟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个人而言,其与大数据杀熟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往往存在合同关系,而不得实施大数据杀熟行为是合同附随义务的内容,因而实施大数据杀熟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大数据杀熟行为还侵害了个人的一般人格权,因此,实施大数据杀熟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于社会而言,大数据杀熟行为侵害了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因而需要承担行政法上的相关责任。

关键词:大数据杀熟 个人信息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 算法歧视 法律责任

(八)

域外观察

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升级

罗伯特·J·托雷斯(Robert J.Torres)【关岛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本文系根据作者在2024年10月12日第19届亚太首席大法官会议上的专题发言修改并翻译而成】



数字法治

《数字法治》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出版社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协办,是面向海内外公开发行的全国性数字法治领域的学术期刊,逢双月出版。本刊恪守求新、务实、严谨的理念,弘扬兼容并蓄的学术传统,注重网络法治、数据法治、智能法治等相关领域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旨在推动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加快数字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研究,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学术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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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数字法治杂志微信公众号

编辑:于淏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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