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系万家
却有商家为了谋取不法利益
熬制使用“地沟油”
直接危害到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这样的操作,就很“刑”!
“我就是想改善火锅底料的味道,吸引顾客到店就餐消费......”今年3月,当面对办案民警的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杨某惭愧的低下了头。
男子杨某经营了一家火锅店两年时间,由于口味并没有特别出色,生意并未有多少起色。为了吸引更多的顾客到店消费,杨某把主意打到了熬制使用“老油”上,授意聘请的厨师粟某将顾客使用后的火锅底油进行回收,并添加香料经过二次提炼再次端上餐桌供顾客食用。
杨某的行为引起了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注意,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北城派出所。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杨某、粟某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地沟油’是典型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办案民警介绍,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火锅店在顾客用完餐后,将火锅底料回收,提炼加工出味道浓郁的“老油”。而回收的锅底属于非食品原料,因此“老油”属于“地沟油”。
而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或者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生活中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食药环侦大队相关负责同志表示,下一步,顺庆公安将充分发挥职能职责,重拳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以实际行动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 | 顺庆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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