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河湖“四乱”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河长制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我旗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河湖生态环境,巩固“清四乱”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自治区河湖库“清四乱”回头看暨“清槽行动”实施方案》和市、旗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经依法批准围垦河道、水库,侵占水域、滩地,种植碍洪林木及作物等“乱占”行为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设置围堤、在河湖上非法设置拦河渔具及围坝、非法挖筑鱼池的,要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在行洪滩地上种植妨碍行洪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及时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种植者一切损失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非法采砂、取土等“乱采”行为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旗河道内所有私挖盗采砂石资源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没收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责令违法行为人赔偿损失,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乱倒垃圾、填埋堆放固体废物等“乱堆”行为
严禁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严禁在堤身和护堤地上晒粮、存放物料等行为。存在相关情形的,要立即停止,限期清除,恢复河湖自然原貌。
四、严禁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修建碍洪建(构)筑物等“乱建”行为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未经许可或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及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一经发现,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
五、全面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河湖长要严格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开展河湖巡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严禁以罚代刑、罚过放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举报河湖“四乱”行为。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电话:
旗农牧和水利局:0477-8963759
阿勒腾席热镇:0477-2296050
乌兰木伦镇:0477-8928232
伊金霍洛镇:0477-8961032
札萨克镇:0477-8951157
纳林陶亥镇:0477-8871119
红庆河镇:0477-8821044
苏布尔嘎镇:0477-8831005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0日
丨来源:政府办
丨责编:苏秭瑶丨校对:苏娜
丨审核:朱肸 张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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