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说,预付式消费有利于解决经营者尤其是广大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利于降低消费成本,也是消费者广泛采用的消费方式,本是“双赢”之举。
但是,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中的融资行为也会使消费者面临较高的违约风险,“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成为消费堵点和痛点。
她说,在解决“退卡难”方面,《解释》规定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解释》在规定排除消费者依法退卡权利的“霸王条款”无效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在经营者“迁店”造成消费者明显不便、“转店”未经消费者同意、出售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形下消费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请求退款。二是明确身体健康原因可作为消费者退款理由。例如,因生病没有头发不再需要理发服务、因残疾不再需要健身服务、因病重住院不再需要养老服务等。三是规定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权利。防范经营者欺诈、“套路”消费者办卡的行为。四是规定退款本金和利息计算方法。解决退款本息如何计算的问题。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马晓晴
来源:北京青年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