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救助范围

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具有锦江区户籍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因患危重疾病(国家规定的36种重大疾病)住院治疗(附件1)

(四)因病出现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包括:低保残疾人、经民政局认定的低保边缘残疾人、经街道认定的家庭生活困难残疾人

02

救助标准

(一)家庭生活困难残疾人按其个人承担住院治疗费用救助30%,经民政局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按其个人承担住院治疗费用救助35%,低保残疾人按其个人承担住院治疗费用救助40%,一户多残家庭残疾人按其个人承担住院治疗费用救助40%

(二)未参保残疾人不能提供成都市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的,按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统一住院费用结算票据总额的40%作为个人支付部分,再按其30%的比例实施救助

(三)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0元,每个自然年度只救助一次

03

申报材料

(一)救助对象书面申请书

(二)救助对象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三)救助对象本人一卡通复印件(因特殊原因需其家属代领的,需提供人卡不符说明)(附件3)

(四)因病出现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证明材料

1、低保残疾人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2、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需提供成都市民政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调查情况告知书复印件

3、家庭生活贫困的残疾人需提供由社区评议、街道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多残家庭残疾人需提供多残家庭(残疾人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

(五)救助对象出院病情证明书复印件

(六)支付结算表:

1、参保残疾人需提供“成都市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复印件,“成都市大病互助补充保险结算表”复印件;

2、未参保残疾人需提供“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统一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复印件。

(七)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材料(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原则上个人支付结算表的票据时间为当年,如因长期住院结算周期跨年等特殊原因当年未申请贫困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的,当年6月份以后(不含6月份)个人支付结算表的票据,可适当放宽到次年合并申请。

04

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由残疾人本人或家属向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对家庭生活困难的申请人进行评议,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填写《成都市锦江区残疾人联合会贫困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社区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所在街道残联。

(三)街道残联对社区评议结果进行认定,对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无误,对社区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要求公示通过后报街道残联主席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区残联。

(四)区残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对于批准救助的,按照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申请人,确保临时救助金的发放符合政策、安全、及时。

05

生效时间

本修订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锦江区残联负责解释。本修订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国家规定的36种重大疾病

附件1.wps

2.成都市锦江区残疾人联合会贫困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2.wps

3.成都市锦江区残疾人联合会贫困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人卡不符说明

附件3.wps

@锦江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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