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纠纷中,欠条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证据,其内容的完整性和明确性对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欠条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这就给诉讼时效的计算带来了一定的复杂性。那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欠条无还款日期时,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呢?



基本案情

案例一: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欠条,但未约定还款日期。后甲一直未还款,乙于2020年1月1日向甲催讨欠款,并给予甲一个月的宽限期。然而,甲在宽限期内仍未还款。乙遂于2020年3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合理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乙于2020年1月1日向甲催讨欠款,并给予甲一个月的宽限期。甲在宽限期内未还款,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20年2月1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乙于2020年3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案例二:张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一张欠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后张某一直未还款,李某于2015年1月1日向张某催讨欠款,张某向李某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欠款。然而,张某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李某遂于2016年3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欠条未约定还款日期,但张某在李某催讨后出具了还款计划,明确了履行期限。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还款计划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张某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欠款,但未按期履行。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李某于2016年3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计算原则

宽限期原则: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合理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履行期限明确原则:如果债务人在债权人催讨后出具了还款计划或协议等文件,明确了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则:在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这一原则需要结合宽限期原则或履行期限明确原则进行适用。

综上所述,对于欠条无还款日期的情况,诉讼时效的计算应遵循宽限期原则或履行期限明确原则。在债权人催讨债务并给予债务人合理宽限期后,若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则诉讼时效期间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若债务人在催讨后出具了还款计划或协议等文件明确了履行期限的,则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来源 每天学一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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