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井鑫 北京报道

3月8日,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重庆市的陈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事情起因则是帮忙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而牵涉到诈骗案件中。

卖账户“牵出”诈骗案

判决书显示,陈某2024年4月在快手App上找工作,看到了一则招聘消息,然后添加了对方微信好友。对方告知陈某,可以以陈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营业执照挣钱,办理一个企业营业执照价格2万元。两天后,陈某因缺钱同意办理,并将身份证拍照发给了对方,也就是所谓的“上家”办理营业执照。

2024年4月25日,陈某根据“上家”安排乘坐高铁从重庆前往成都,并在拿到办理好的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之后,前往四川银行某支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办理好对公账户之后,将对公账户全套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公章、U盾、对公银行账号及密码、新办理的手机卡一起出售给上家,非法获利1.3万元。

经查,陈某出售的对公账户后来涉及诈骗案件13起,金额约为70.5万元,而案发地区遍布上海、陕西、江西、湖北、青海、贵州、云南、湖南等地。

2024年5月12日,陈某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天城派出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上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

2025年2月14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该案件提起了诉讼,并由当地人民法院受理,其后于2025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

法院认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出售利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的对公账户。经查,该对公账户涉及已报案案件13起,已查实有13名报案人涉案金额共计705185元转入被告人陈某办理的对公账户,被告人陈某因此获利人民币13000元,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发后,陈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陈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庞珊珊表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一个相对较新的罪名,收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中,旨在打击那些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的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含“主观明知”和“客观行为”两个要素,也就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为他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

出借账户涉诈案高发

公开信息显示,随着全国“断卡行动”的持续开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一直处于高发期,案件数量快速增长。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帮信罪”案件10.2万件,同比增长25.4%。从公开刑事判决看,“帮信罪”案件数量已经连续几年跃居所有罪名的第3位。其中,提供支付结算环节帮助的案件超过案件总数量一半。

自2024年以来,针对出借账户风险的高发,山西金融监管局、河北金融监管局等地方金融监管就多次发布了相关风险警示。2024年9月,山西金融监管局发布了个人借记卡使用提醒,明确表示“一些不法分子采取各种非法手段,诱骗金融消费者办理借记卡,通过出售、出租、出借等方式实施违法诈骗活动。为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发布相关案例,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

早在2019年,央行就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规定了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庞珊珊认为,此次案件反映出公众对“两卡”(银行卡、对公账户)及营业执照非法交易的危害性认知不足。公民应警惕“高回报、低风险”的兼职陷阱,避免因贪图小利沦为犯罪工具。

(编辑:朱紫云 审核:何莎莎 校对:张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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