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鹿青松
交了定金约好时间提车,时间到了却发现车辆未进行排期,询问得知,原来订单取消的原因竟然跟自己在群里说过的话有关系。近日,来自山东的韩鑫(化名)向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反映了自己订购乐道汽车时候的烦心事。
约好了提车时间
乐道L60却未能交付
2024年10月3日,韩鑫在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16351号的蔚来体验中心(以下简称“蔚来体验中心”)购买了一台乐道L60长续航后驱版本,并叠加了蔚来的BaaS服务(电池租用服务),车辆报价为14.99万元。
据韩鑫描述,购车之前,蔚来官方销售顾问王胜(化名)表示,只需支付2000元定金,便可享受定金膨胀福利,2000元抵用6000元,相当于只需14.59万元即可购车,韩鑫于10月3日当天支付了2000元定金,双方约定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车辆交付。
韩鑫告诉记者,在等待交付期间,韩鑫曾联系王胜,询问能否将订单转让给他人,并遭到了拒绝。被拒绝之后,韩鑫继续等待车辆的交付。结果到了2024年12月31日当天,却没有等来提车的通知。
经过询问韩鑫才知道,原来自己的车辆并未进行提车排期。韩鑫认为,自己请求转订单被拒绝后,当时的购车协议依然生效,蔚来体验中心未能在12月31日之前完成交付,已经违反了购车合同,要求蔚来体验中心双倍返还定金。
蔚来体验中心:
客户主动表示“车不要了”
针对此事,记者向蔚来体验中心进行了求证。蔚来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韩鑫在2024年10月份至11月份,多次向购车顾问询问订单转让相关事宜,并多次在汽车交付群及销售专员的聊天中表示“车我不提了”“车不要了”。蔚来乐道相关制度规定,订单只能在直系亲属之间转让,韩鑫的订单最终没有人可以接手,同时基于韩鑫的表达,蔚来体验中心判断韩鑫已经放弃了提车,便未按照最初的约定进行车辆交付排期。
同时,该工作人员表示,用户交付定金之后,提车的有效期为一年,如若韩鑫现在想要提车,仍然可以在2025年10月份之前安排交付。
面对蔚来体验中心的这一说法,韩鑫觉得十分气愤。韩鑫表示,他提及“车不要了”,只是表达自己想要转让订单的心理活动。“‘车不要了’确实是我说的,但是更多是一种对于我当时心理活动的表达,因为不想要了,所以才想把订单转出去。最后订单既然没有转让出去,那我当时还是想要继续交付的。”
韩鑫提供的一张聊天记录显示,韩鑫在乐道交付群里说完“车不要了”之后,紧接着就是对于订单何时转出去的询问,而并非对于自己配车订单的明确取消。
韩鑫认为,哪怕自己在特殊语境中表示过“车不要了”,蔚来体验中心不再交付的做法也欠妥当,“蔚来乐道官方是不是需要打个电话跟客户正式确认一下?我从头到尾没有接到过任何蔚来官方打来的确认放弃交付的电话,为什么说取消就取消了?”
订单转入无限制
转出为何有要求?
令韩鑫不理解的还有一点,就是乐道汽车订单的转入与转出规则。根据韩鑫描述,他在2024年10月份与官方工作人员讨论购车事宜时,通过普通手段已经无法抢到乐道的购车订单。是官方工作人员通过“特殊手段”将另一个用户的订单转到了韩鑫名下,韩鑫才获取了购车权限。
“在我买车的时候,可以将陌生人的订单转到我名下,变成我的购车订单。在我不想要这个订单的时候,又说只允许直系亲属之间转单。乐道汽车的订单转让标准到底是什么?我一直没有等来一个合理的解释。”韩鑫说。
对此,蔚来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针对韩鑫如何获取的订单,我们无法去考证。只能说现在韩鑫的订单是在他自己的名下,其他人是无法使用的,也只能转给直系亲属。”
律师意见:
查明告知信息先后是关键
针对双方的各执一词,洛阳市消费维权公益讲师、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富民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李富民认为,据该蔚来体验中心称,韩鑫多次向销售专员表达“车我不提了”“车不要了”。如韩鑫确实告知该蔚来体验中心不再履行约定的,则属于违约在先,无权要求该蔚来体验中心双倍返还定金,且该蔚来体验中心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结合韩鑫陈述,如韩鑫在等车期间要求订单转让,该蔚来体验中心明确拒绝订单转让,也即双方仍需按照约定继续履行,蔚来体验中心应当按时交付车辆。蔚来体验中心收取定金后未按协议约定交付车辆的,则构成违约,韩鑫有权要求该蔚来体验中心双倍返还定金。
值得一提的是,在齐鲁晚报·齐鲁壹点介入调查此事后,韩鑫已经收到了2000元定金的退款。韩鑫表示,他目前的诉求依然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将继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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