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有瑕求索赔
法庭为何不支持
"退一赔三"?
消费者在购买新车时,若发现车辆有质量或功能问题,往往会认为商家知假卖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进行欺诈销售,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被认定为欺诈销售,商家将面临“退一赔三”的惩罚。然而,在巴东县法院野三关法庭近期审理的一起因购买展出新车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尽管消费者主张所购新车存在瑕疵,并非全新,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出“退一赔三”时,法庭却驳回了其诉求。这究竟是何缘故呢?
2023年10月,谭某女儿小芳(化名)前往某汽车经销公司选购汽车。小芳在大厅里看到了一辆展出的比亚迪某型号汽车,标价十三万余元,随后她拍下相关信息并发送给家人。在短暂考虑后,小芳决定购买该展车,且交付了定金3000元。
在双方签订《新车订购合约书》期间,该汽车经销公司曾主动提出安排一辆未进展厅的同款同配置的新车以进行交易,却遭到小芳拒绝。购车合同签订后,小芳要求将该车的车架号备注在合同内。后因小芳未能成功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便以其母谭某的名义重新签订一份《新车订购合约书》,并再次要求备注车架号。
三天后,在办理交付手续时,谭某一家人不经意间发现车辆引擎盖有小凹陷和油漆色差,当即决定车辆交付终止。谭某及家人认为该车辆车身油漆有瑕疵,不符合全新车的标准,并以商家涉嫌欺诈销售,要求其退一赔三。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报请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后经专业鉴定公司鉴定,该车属于“非事故、非火烧、非泡水”车辆,其发动机舱盖、左后翼子板存在重做漆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调解未果,建议双方通过诉讼程序解决。2024年3月,谭某将汽车经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新车订购合约书》,并要求判令退一赔三,共计5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为展厅样车,全程处于监控状态,轻微瑕疵隐蔽性强,经查看车辆入库后至签订合同时连续三个月的全部监控录像,该汽车经销公司在此期间并无喷漆维修行为,无法证明商家主观上明知有瑕疵或者故意隐瞒瑕疵的真实情况,而且在交易过程中,该公司曾明确告知谭某该车为展车,商家也主动提出可以用未进展厅的同款同配置的新车进行交易,但均遭到谭某一家人拒绝。谭某及家人执意购买样车,理应对展出车辆可能存在瑕疵有一定心理预期。再者,经专业机构鉴定显示案涉车辆符合“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和全新车辆应有的完整、美观等基本因素,符合全新车辆的判断标准,该汽车经销公司也不构成主观恶意销售和欺诈故意,故本案不符合欺诈销售的法定解除条件。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谭某全部诉讼请求。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遂裁定驳回谭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市场交易中,不仅商家应遵循公平与诚信的原则,消费者亦然。本案犹如一面镜子,映射出了许多可能存在的问题。作为消费者,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理应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也应保持理性,本着公平、诚信和友善的正确消费观念进行交易,切不可抱着“图利”的想法或侥幸心理而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均对恶意投诉举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商家,要秉持诚信经营的理念,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详细信息,且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供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只有买卖双方都遵循诚信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才能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应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不得滥用消费者权利进行恶意索赔,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应当秉持善良品质,共同努力构建诚信、公正、和谐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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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巴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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