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雯/漫画
近日,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的依法监督下,李某与当地人社部门的涉补缴养老保险费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压在我心头十年的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我再也不用为这事东奔西跑了。”李某感慨地说。
这起困扰了李某多年的行政纠纷,要从三十多年前说起。
缘起
补不了的养老保险费
李某于1986年2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调入国有单位淮安市淮阴区化工阀门厂上班,单位为其缴纳了1988年12月至1995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2000年2月,李某因腿部摔伤,请假休息了两个月。当时正逢国有单位改制,李某和单位协商后,选择买断工龄,领取安置费,之后再没回单位上班。2001年1月起,李某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参保缴费。
2015年1月,李某去人社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原单位遗失了其个人档案及之前的社保缴费记录,导致其无法补缴2001年以前断缴的养老保险费,退休手续也因此搁置。李某先后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确认了劳动关系,并以淮阴区改制单位养老保险补缴户的身份,于2018年12月一次性补缴了原单位未为其缴纳的1986年2月至1988年11月、1996年1月至2000年4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然而,人社部门以“李某当时不是改制单位员工”为由,不为其补缴2000年5月至12月的养老保险费,并于2019年1月批准李某退休,为其一次性补发了4年的退休金。
“当初和我同一批次买断工龄的同事都能补缴2000年5月至12月的养老保险费,为什么到我这儿就不行了?”李某先后通过信访、诉讼等方式维权,行政诉讼历经三级法院、申诉至最高法,法院均认为李某已退休领取养老保险,不具备补缴的前提条件。
无法补缴养老保险费,打官司也被驳回。2023年8月,李某来到淮阴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审查
确认行政裁判无误
受理该案后,淮阴区检察院立即启动行政检察监督程序,办案组通过初步审查李某的申请材料后,认为人社部门可能存在不当行使职权的情形。
为尽快查清事实真相,办案组三次调取行政诉讼卷宗。在反复阅卷和深入剖析时,一份文件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原来,淮安市人社局曾在2005年发布了一份用于规范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的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和缴费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明确规定了补缴时段为“从2001年1月起”,而李某要求补缴费用的起始时间是2000年5月,并不符合补缴规定。
经过审查,淮阴区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二审裁定驳回上诉和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无不当之处,李某要求补缴2000年5月至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没有政策依据,检察机关无需对该行政诉讼予以监督。
行政裁判无误,能否等同于行政行为没有问题?李某多次提到的“补缴成功的同事”相关情况是否属实?围绕这些焦点问题,办案组展开进一步调查。
核实
一封挂号信揭开谜底
办案组首先走访了市、县两级人社局。通过与社保业务经办人员沟通,检察官了解到,为扩大地区参保人员基数,在2016年12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出台以前,淮安地区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职工确实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未受到“2001年1月起”这一补缴时段限制,但这种默认的地方性补缴政策没有明确的文件或法律法规作为指引。
此外,办案组在李某的帮助下,与补缴成功的孙某取得了联系,确认孙某于1996年被淮阴区化工阀门厂开除,但他是在2014年一次性补缴了1996年至2007年的养老保险费。
也就是说,基于当时的社保政策,如果李某也是在“2016年12月28日”人社部文件出台前要求补缴,她当时所申请的8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就应该能补缴。然而,李某最早是在2018年12月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第一次行政诉讼的时间是2020年7月,这两个时间点都与“2016年12月28日”人社部文件出台的日期相隔甚远。
就在这时,卷宗里一封2016年的挂号信让检察官眼前一亮。通过翻查卷宗材料和档案记录,检察官发现,李某曾以挂号信的方式向人社部门书面申请补缴2000年5月至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而挂号信的签收日期为2016年8月25日,早于人社部文件的出台日期。就是因为人社部门未能及时解决李某的诉求,才导致了后期诉累不断。
解纷
多年争议圆满化解
经过综合分析,办案组找到了案件的症结所在:人社局未及时回应李某的诉求,导致李某未能补缴8个月的养老保险金,李某认为,人社局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应同意其补缴申请;而人社局认为,李某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缴费关系终结,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补缴养老保险费已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何帮助李某卸下心里的包袱?如何避免不当处理导致循环诉讼?办案组通过认真研判,决定从源头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针对本案的矛盾症结,检察官一方面与人社部门沟通,提出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及时回应和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另一方面对李某耐心劝解,告知补缴养老保险费需符合法律规定,人社部门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帮其补缴。
2024年5月27日,淮阴区检察院向人社部门提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建议人社部门以漏缴的8个月养老保险费为基准,估算出李某的潜在经济损失,争取与其达成和解方案。
最终,经过检察官多轮耐心劝导和释法说理,李某自愿放弃补缴8个月养老保险费的诉求,同意人社部门给予其1万元补偿款的和解方案,并主动撤回监督申请,还出具了息诉罢访书面承诺。至此,这场持续了多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案件办结后,检察官并未停下履职脚步。2024年7月17日,淮阴区检察院组织开展行政检察开放日暨“拧紧”社保基金“安全阀”专题活动,邀请人社部门14名业务骨干和党员代表走进检察院,以李某养老保险费补缴个案为切入口,就线索双向移送、协同办案等进行探讨交流,协同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专项监督行动,为社保基金的安全保驾护航。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