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刘贵芳认为,生是人的权利,死也应该是人的一种权利,安乐死承认了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刘贵芳表示,选择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癌症晚期等不治之症的患者,面对那些痛苦万分的绝症患者,如何维护他们死亡的尊严,如何让他们临终前有一个安详的状态。“人有权以这种(安乐死)方式结束自己的痛苦。”当前已有多个国家将安乐死合法化,她建议我国法律不应回避安乐死,有关部门应早日出台政策,推动安乐死合法化,在合法基础上规范安乐死行为。



安乐死药剂(资料图)

安乐死在一些国家是被允许的,例如荷兰、日本、瑞士、美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等,但我们国家是明确禁止安乐死的,安乐死顾名思义就是让人无痛苦的死去,那我们国家为什么要禁止安乐死呢?首先自杀是不违法的,但我们国家的法律当中有一项罪名叫做自杀帮助罪,是故意杀人罪的一种,也就是说帮助别人自杀是犯法的,哪怕有个患者身患绝症,每天痛苦不已,医护人员或者家属协助其实施安乐死,都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目前全球大部分国家对积极安乐死持反对态度,将其定义为犯罪行为,而消极安乐死却无法避免,因此有默认迹象,当然也有一些国家安乐死已经合法推广。积极安乐死所选用的药物也要秉持着人道主义精神,必须满足能够让患者失去知觉的深度睡眠、最大限度地缩短死亡时间、尽量满足临终表情安详这三个条件,以此来安抚亲人情感,因此一般采用的药物都是氰化物、麻醉药物、凝血剂等,其中凝血剂最为普遍。



凝血剂(资料图)

法国的近邻荷兰、比利时除外。前者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比利时则紧随其后。本月初,41岁的比利时男子洛伦佐,在安乐死前完成了自己最后的心愿——看一场主队的足球比赛,度过生命里“最后的90分钟”。老大哥美国,在多数领域都走在了世界前列,唯独在安乐死的问题上裹足不前,至今只有五个州立法允许身患绝症的病人,可以从医生处获取可以加速其死亡的药物处方。

在中国,安乐死的合法性同样面临重重困境。1986年,陕西汉中的王明成因母亲夏素文肝硬化腹水痛苦不堪,向主治医生蒲连升提出了安乐死的请求。蒲连升在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最终完成了中国首例安乐死手术。然而,这一行为却将他推入了法律和道德的漩涡。尽管最终蒲连升被判无罪,但他的人生却因此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多年后,蒲连升坦言:“就算有人出价百万,我也不会再做这样的决定。”他的这句话,如同一声叹息,道出了安乐死背后沉重的伦理负担。



安乐死药剂氰化物(资料图)

2020年,49岁的老人想跳楼自杀,结束自己的生命,多次被救下。他的女儿备受折磨,最终看着老人吃下农药中并未阻止,造成老人身亡。最后法院认定,她协助自杀致人死亡,构成犯罪,判3年有期徒刑。安乐死涉及东西太多,不仅包括法律判定,还包括医学认定、伦理道德认可,更令人担心的是容易被心术不正的人利用。安乐死在法律层面和情感道德层面都有很大的阻碍,这也是为什么一直没被立法和认可。在未被合法化之前,安乐死在国内就是不被允许的。

在中国,安乐死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医生和病人的权利和责任仍然模糊不清。然而,这个案件所带来的启示,是我们必须更加认真地思考如何在法律、道德和人性之间找到平衡,如何在面对痛苦与死亡时,做出最符合人性和尊严的选择。至于到底要不要将安乐死合法化,至今依然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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