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宜春法院


职工上班迟到

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劳动者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

还能向用人单位

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吗?


案情回顾


王某系A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为下午2点。某日下午2点30分左右,王某在前往工作地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住院。经鉴定,王某构成九级伤残。经交警认定,王某在事故中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因治疗等产生经济损失,通过保险公司理赔获得部分赔偿。王某向A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遭拒后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A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工伤保险赔偿。A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认为王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且其已获得保险公司赔偿,不应双重赔偿,遂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了解案情、分析案情,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并向A公司释法明理,告知其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的合理路线上,即便存在迟到情形,亦不影响工伤认定。另外,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属不同法律关系,并向其解释相关法律依据。

最终,A公司同意向王某支付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双方达成和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

属不同法律关系

两者请求权基础不同

承担赔偿的责任主体也不同

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构成工伤

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

还可获得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

来源:上高法院

编辑:欧阳容言

编审:冷璐

监制:陈明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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