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引證者
如文殊答問偈云「我見燈明佛,本光瑞如此,以是知今佛,欲說《法華經》」。何但二萬億?大通智勝及五佛章中三世佛說,皆名「法華」也。文云「今佛放光明,助發實相義」,又云「諸法實相義,已為汝等說」,又云「無量眾所尊,為說實相印」。此亦今古同以實相為體也。
文云「佛當雨法雨,充足求道者」,即是會三歸一之法雨,令求佛道因者充足,乃至一切皆會令充足。若開近顯遠之法雨,令求佛道果者充足。文云「諸求三乘人,若有疑悔者,佛當為除斷,令盡無有餘」,又云「諸佛法久後,要當說真實」,即是斷三乘、五乘、七方便、九法界等疑,皆令生信。此證經用也。
又〈如來神力品〉云「以要言之,如來一切所有之法,如來一切自在神力,如來一切祕要之藏,如來一切甚深之事,皆於此經宣示顯說」。一切法者,權實一切法皆攝也,此證經名。一切自在神力者,內用名自在,外用名神力,即證用也。一切祕要之藏者,非器莫授為祕,正體為要,多所含容而無積聚名藏,此證體也。一切甚深之事者,實相名甚深,為實相修因名深因,究竟實相名深果。又〈法師品〉云「若聞此經,乃是善行菩薩之道」,深因也。「求佛道者,咸於我前聞《妙法華經》一句,乃至一念隨喜,我皆與授記。乃至須臾聞之,即得究竟三菩提深果。」此證宗也。
所以引二文者,古佛事定,舉要略以釋疑。今佛說竟,舉要略以付囑。中間正當機廣說,故不引證耳。若引者,「開、示、悟、入」,即其文也。「為大事因緣故」,證名;「佛之知見」,證體;「開示悟入」,證宗;「為令眾生」,證用;「此異餘經」,證教也。
又〈藥王品〉舉十譬歎教,今引其六:大如海,高如山,圓如月,照如日,自在如梵王、極如佛。
海是坎德,萬流歸故,同一鹹故。《法華》亦爾,佛所證得,萬善同歸,同乘佛乘。江湖川流,無此大德,餘經亦爾,故《法華》最大也。
山王最高,四寶所成故,純諸天居故。《法華》亦爾,在四味教之頂,離四誹謗,開、示、悟、入,純一根一緣,同一道味,純是菩薩,無聲聞弟子故。
月能虧盈故,月漸圓故。《法華》亦爾,同體權實故,會漸入頓故。
燈、炬、星、月與闇共住,譬諸經存二乘道果,與小並立,日能破闇故。《法華》破化城,除草庵故。又日映奪星月,令不現故。
《法華》拂迹,除方便故。
輪王於四域自在,釋王於三十三天自在,大梵於三界自在。諸經或於俗諦自在,或於真諦自在,或於中道自在;但是歷別自在,非大自在。今經三諦圓融,最得自在,譬大梵王。餘經拔眾生出生死,如五佛子,於凡夫第一。或拔眾生出涅槃,如菩薩居無學上。今經拔出眾生,過方便教菩薩上,即成法王,最為第一。
引諸譬喻,明教相最大。例知用、宗、體、名,亦大如海,境智乃至利益,亦大如海。教相如山,在四味教上,用、宗、體、名、境、智、利益,亦復如是。教相虧盈圓滿,如月;用、宗、體、名、境、智、利益,亦復如是。教破化城,用、宗、體、名、境、智、利益,亦復如是。教相自在,餘亦如是。教相王中王,餘亦如是。非但引文證教,餘義亦成。
三
生起者
能生為生,所生為起。前後有次第,麁細不相違。肇云:「名無召物之功,物無應名之實。無名無物,名、物安在?」蓋第一義中無相意耳。世諦為言,無名無以顯法,故初釋名。名,名於法,法即是體,尋名識體;體非宗不會,會體自行已圓,從體起用,導利含識;利益既多,須分別教相也。
〈神力品〉中,約教次第,一切法本皆佛法。《大經》云「一切世諦,若於如來,即是第一義諦。」眾生顛倒,謂非佛法,今明言示之,故言一切法也。
欲說此法,先以神力駭動,故言一切自在神力。既見變通,醒悟渴仰,得為說教,教詮實相,故言祕密之藏也。稟教修行,即有因果,故言甚深之事也。欲分別四義與餘經同異,次明教相耳。
〈序品〉約行次第,初從經卷,若善知識,有所聞見,即聞名也。聞故推理體顯,顯體須行,行即因果,宗也。行自排惑,亦利眾生,是用也。分別同異,教相也。開、示、悟、入,亦約行次第,法本無開閉,今呼為方便門開,此聞名也。示真實相,體也。自迷得悟,悟因也。由因故悟果,宗也。悟故深入,亦令他入,用也。分別同異,教也。今之五義,依〈序品〉扶行次第也。
四
四、開合者
五章共釋一經,種種分別,令易解故。凡三種開合,謂五種、十種、譬喻。
初、釋名通論事、理,顯體專論理,宗、用但論事,教相分別事、理。釋名通說教行,顯體非教、非行,宗、用但行,教相但教。釋名通說因果,顯體非因、非果,宗自因果,用教他因果,教相分別上法耳。釋名通論自行、化他,體非自、非他,宗是自行,用是化他,教相分別自、他。釋名通論說默,體非說、非默,宗默、用說,教相分別(云云)。
十種者,釋名總論三軌:體、宗、用開對三軌,教相分別三軌。釋名總論三道:體、宗、用開對三道,教相分別三道。乃至第十,釋名總論三德:體、宗、用開對三德,教相分別三德(云云)。
譬喻者,譬如總名人身,開身則有識、命、煖,分別諸身貴、賤、賢、愚,種種差降。人身譬名,識以譬體,命以譬宗,煖以譬用,分別譬教相(云云)。
五
料簡者
问:若為蓮故華,華果必俱,將不墮因中有果耶?
答:因中有果,舊醫邪法,已為初教所破,尚非麁權實義,況是妙因妙果、新醫真乳法邪?
问:華以喻權,權是小乘之法,則不應破於草庵。草庵既破,何得以華喻權?
答:小乘是化他之權,是故須破。今明自行之權,故以華喻耳。
問:文內從火宅至醫子,凡七譬,悉不明蓮華,何以取此為題?
答:七譬是別,蓮華是總,舉總攝別,故冠篇首也。
問:一切法皆佛法,何意簡權取實為體?
答:若開權顯實,諸法皆體;若廢權顯實,如前所用。
問:何故雙用因果為宗?
答:由因致果,果為因所辦。若從能辦,以因為宗;若從所辦,以果為宗。二義本是相成,不得單取。又迹本二文,俱說因果故。
問:論宗簡化他因果,明用俱取自他權實?
答:宗論自行,故須簡他,用是益他,是故雙取。
又問:用是化他,亦不須自行權實?
答:欲以自利、利他故。
问:並宗亦應然,欲自行化他因果,是故應取他也?
答:化他因果,不能致佛菩提,是故不取。
问:並用他權實,亦不能令他至極,亦不應取?
答:他宜須此利,是故取也。
問:宗、用俱明智斷,云何分別?
答:自行以智德為宗,斷德為用,若化他、自行,智斷俱為宗,化他,智斷俱為用。
問:
问:何故五章,不四不六?
答:設作四六,亦復生疑,墮無窮問,非也。
問:經經各有異意,那得五義共釋眾經耶?
答:若經經別釋,但得別,不得同。今共論五義,得同不失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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